承包农田拒交承包款 解除合同判赔复耕费
导读:
承包人和农户签订承包农田协议却不履责拒交承包费,农户只好将承包人告上法庭。6月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解除承包人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赔偿农户水田复耕费、清理屋基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5万元。
2002年1月5日,万育花承包于田第七、九村民小组农户的责任田进行花卉种植。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从2003年4月3日始至2011年4月3日止;承包费按农田面积以每年每亩550斤干谷折金给付农户(折金办法:每亩按早、晚稻谷各275斤,以当年当地粮管所销售平均价格结算)给付时间在每年的1月25日前预付农户租金1万元,年底前按折算方法付清(多退少补);租用期满,万育花将负责整理农田,退林还耕,将水田归还农户。
合同签订后,万育花租用农户水田共计66亩,从事花卉种植。2008年开始,万育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农户催收,万育花以无钱为由推诿并外出不与农户见面。为不误今年的夏粮耕种,农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赔偿农户水田复耕费等损失,退林还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万育花为从事花卉种植,经七、九组全体村民同意,双方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书》,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万育花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拒不交纳承包费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实属违约。原告方要求解除该合同,依法应以保护。原告方要求被告万育花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水田复耕费等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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