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导读:
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下简称:招商银行)
被告:本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源集团)、中国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源生命)
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向招商银行借款4000万元,华源生命、华源集团提供担保,后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偿还借款本金1901027.5元。因借款到期,上述三方均未偿还,招商银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华源集团及华源生命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号”。本诉讼情况公司已于2006年2月16日公告。
二、法院裁定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号],对本案裁定如下:
1、本公司应偿还招商银行借款本金38098972.5元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
2、华源集团、华源生命对本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9号]。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方源 公告编号:临2010-31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下简称:东莞建行)
被告:麦校勋
第三人:本公司、东莞市方达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方达环宇)、东莞市方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方达实业)
方达实业于2006年4月向东莞建行借款3850万元,麦校勋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方达实业未偿还借款,麦校勋也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2008年9月,麦校勋将其持有的方达环宇6.27%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东莞建行认为此举削弱了麦校勋的偿债能力,故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赠与行为。
二、法院判决情况
2010年4月14日,本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92号],对本案判决如下:
撤销麦校勋将其持有的方达环宇6.27%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的行为。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不仅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而且将导致公司需对以前年度定期报告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将极大影响公司2009年报审计及编制工作。
调整后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足4500万元部分,根据股权分置改革业绩承诺,应由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志榕以现金补足,公司将在2008年度报告更正后予以追偿。
对于有关当事方因自身过失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并隐瞒重大事项,公司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二法民二初字第692号]
特此公告。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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