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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无效房款理应退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9 12:01:17 人浏览

导读:

房子被真正的主人抵押并由法院判给了典当行,购买该房并居住了10多年的吴雄、吴创富叔侄被迫搬离。叔侄将房屋出卖人廖启俊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退回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日前审结此案。1987年3月12日,廖启俊和梁某向村民

  房子被真正的主人抵押并由法院判给了典当行,购买该房并居住了10多年的吴雄、吴创富叔侄被迫搬离。叔侄将房屋出卖人廖启俊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退回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日前审结此案。

  1987年3月12日,廖启俊和梁某向村民林小艺、林伟艺(两人系兄弟,为所在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购买了两间房屋及屋后的厨房,并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涉房集体土地使用权。1993年7月,因该房屋与相邻林小艺的两间旧房因年久失修需改建。廖启俊、梁某、林小艺和黄彪、黄小天5人通过协商,由黄彪、黄小天出资改建,将廖启俊、梁某和林小艺3户人的4间旧房统一拆掉重新改建,建成后的楼房5人按份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改建由林小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准建证并负责办理建房相关手续,包括土地使用证。1994年8月,一栋6层楼房建成,廖启俊分得四楼401号、403号两套二房一厅的房子。同年9月28日,林小艺以个人名义领取该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未注明有其他共有人)。1995年4月,廖启俊将其分得的2套房屋以每套5万元出售给吴雄、吴创富叔侄。买受人当时支付了6万元,余款4万约定1996年年底付清。同年七八月份吴雄和吴创富的母亲搬进该房屋居住。1996年9月13日,林小艺用该房屋作抵押向典当商行借款,因其未按时归还被起诉。法院审理后,裁决拍卖抵押房屋以抵偿债务。2006年3月28日分别撤销了廖启俊、梁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8年初,因该栋楼作为借款抵押物被拍卖进入执行程序,吴雄和吴创富的母亲被迫搬离。

  法院认为,廖启俊非讼争房屋所在地的村民,无资格以农村村民按划拨原则获得该村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以《旧房屋改建成新房屋后共同享有房屋产权的合同书》约定共同享有讼争房屋土地使用权,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其与吴雄、吴创富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吴雄、吴创富在购买房屋时,明知廖启俊尚无房屋产权证而购买,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廖启俊出售给吴雄、吴创富的房屋登记在林小艺的名下,而该房屋已被林小艺用于抵押借款并无不当,因林小艺未按时偿还借款,抵押房屋已被拍卖抵偿债务。所以,吴雄、吴创富无法将房屋返还廖启俊,廖启俊可另行向林小艺追索。因此法院判决廖启俊应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6万元,驳回吴雄、吴创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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