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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买保险毁损理赔遭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9 05:00:20 人浏览

导读:

宁德某旅游公司在风景区内建设违法建筑,有关部门多次要求其拆除,但公司反而隐瞒事实对建筑物进行投保。投保两个月后,一场台风破坏了违法建筑。保险公司理赔时,发现该别墅是违法建筑,遂拒赔,双方为此打起官司。去年底,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二审,认定该建筑不具有法

宁德某旅游公司在风景区内建设违法建筑,有关部门多次要求其拆除,但公司反而隐瞒事实对建筑物进行投保。投保两个月后,一场台风破坏了违法建筑。保险公司理赔时,发现该别墅是违法建筑,遂拒赔,双方为此打起官司。去年底,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二审,认定该建筑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双方《保险合同》无效。省高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不必赔付220余万元保险金。

  台风毁了37幢别墅

  2005年5月13日,宁德某旅游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标的为某风景区内一批房屋,合同格式条款约定,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合同签订后,某旅游公司依约支付了保险费。同年7月19日,受“海棠”台风影响,保险合同项下的37幢别墅及其他部分投保的财产被洪水冲毁。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台风过后,某保险公司发现被洪水冲毁的别墅都是违法建筑。原来,省建设厅于2004年11月22日向某旅游区管理处发出对某度假村违章建设进行处理的通知。按该通知,保险公司承保的别墅等建筑物都是未依照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办理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基建审批手续,且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该项目选址在河滩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05年,省建设厅又多次发出通知,要求拆除包括别墅在内的所有违法建筑,指出某旅游公司已建成49座小阁楼(已拆除12座)属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破坏风景名胜资源,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未拆的37座小阁楼不得使用或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遂以别墅是违法建筑为由拒绝理赔。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认定保单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毁的别墅在投保前已被省建设厅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某旅游公司未对该认定提出法定程序上的复议或诉讼,已具有法律效力。基于违法建筑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且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违法建筑不具有保险利益,故该保险合同应认定无效。因某旅游公司是以保险合同有效提起的诉讼,其主张合同的效力与一审法院对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一致,一审法院于去年8月根据规定,征询某旅游公司是否根据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结果,变更诉讼请求,但旅游公司坚持保险合同有效,故其基于保险合同有效为前提,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理赔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一审后,某旅游公司上诉到省高院,去年底省高院开庭进行二审。[page]

  省高院认为,对于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就属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的情形。

  保险行为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它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欺诈、隐瞒、故意以及不应有的疏忽来对待保险活动,具体体现为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的说明、合同成立后的持续性义务等。因此,对于保险合同的无效,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某旅游公司明知其对所投保的标的物不具有合法的产权,却进行投保,欲转嫁因其违法建筑而产生的风险,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的无效也应负次要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费用、保险费及其二者的利息,而这些权益某旅游公司均未主张,因此,法院无法对此做出判决。

  省高院日前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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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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