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再收费
导读:
最近,围绕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是否合理这一问题,消费者和酒店双方发生了一场激辩。甚至,餐饮协会、消协也积极参与进来,各执一词,针锋相对。
舆论是很容易偏向“‘开瓶费’不合理”这一边的,因为舆论已习惯于把消费者看成是弱势群体,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对属于“强制消费”的“开瓶费”当然应该予以炮轰。在此之前因“开瓶费”引发的官司,也由于法庭判决酒店退还原告“开瓶费”,似乎表明理在消费者这一方。
但再仔细点看问题就会发现,我国对收取“开瓶费”一事没有明文规定,律师们都
说法律上没有禁止的行为就不算违法行为。那场官司中被法庭否定的并不是开瓶费本身,而是酒店未经告示就直接收取开瓶费,这一做法显然违反了合同法。从这一点可以推断出:假如酒店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给消费者,预先告知消费者关于“开瓶费”的“游戏规则”,那么,酒店向消费者索要“开瓶费”就应该被允许。
这里,应该强调的是消费者的“充分知情”。酒店错就错在情况告知的不充分上,错在没有把“理”说透。比如有的酒店虽然明示了“谢绝自带酒水”,但并没有写明自带酒水的后果是要对其收取“开瓶费”;因为酒店向消费者提供了就餐环境和服务,把酒卖得比超市贵似也情有可原,但笔者发现多数酒店都没有向消费者认真解释“开瓶费”的习惯;再有,就是“开瓶费”的叫法可能让人难以理解,凭什么不费什么力气“噗”一下开个酒瓶就要收几十元甚至上百元?可能,把“开瓶费”换个称谓,比如呼作“自带酒水服务费”,更能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
众所周知,酒水是酒店的利润点,单独算酒水可能够得上暴利,但是酒店可能在其他业务上亏本经营,不让酒店赚钱,也说不过去,看一顿饭吃下来价格是否合理,应该算总账。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虽然是对立的,利益却不是不可调和的。其实,消费者和酒店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过是合同的甲方乙方,不存在谁强势谁弱者,现在,我们需要调整的是心态,是消除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态度,建立协商机制。光打“口水战”,是于事无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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