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省中介费买卖双方被判违约
导读:
利用房产中介商提供的信息,为免去中介费的支出,买房者澳籍人士姚先生、卖房人黄先生,跳开中介商私下达成买卖房屋协议,被中介商上海臣信房地产经纪公司发现后告上法院。近日,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姚先生、黄先生分别支付中介商违约金1.27万元和1.3万元。
委托中介签订合同
2004年4月18日,
拥有本市长寿路某号房屋产权的黄先生,与该中介商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出售)》,将自己名下的长寿路某号房屋挂牌交易,委托价格130万元。双方还约定若与中介商曾介绍的买方成交,或利用中介商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而与第三方成交,委托方应承担委托总价的1%的违约金。
同年5月6日,姚先生看中了黄先生准备出售的上述房屋,并与该中介商签订《买受方看房确认书》。当天姚先生在中介商带领下实地察看了上述房屋情况,岂料2天后,看中房子的姚先生与出售房屋的黄先生,则跳开中介商的中介,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127万元,并于同月29日办妥了房屋过户产权交易。
跳开中介私下成交
2004年10月15日,中介商获悉黄姚两人跳开自己成交非常恼火,便一纸诉状把上下家姚先生、黄先生告上法院,认为这种规避房产中介商私下成交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居间合同的约定,要求按房屋成交总价的1%,由上下家姚先生、黄先生分别支付违约金。
法庭上,黄先生辩称当初自己曾委托多家中介商挂牌出售房屋,因自己一直忙于工作,就委托自己的司机来负责接洽看房者,作为姚先生是看过自己的房屋,但属哪一家中介商介绍不清楚。强调最终与姚先生成交房屋买卖,不是臣信公司中介商。
姚先生则认为,去年5月6日确实是经过中介商臣信公司介绍看过黄先生的房屋,但当初谈及的价格为130万元。可到了第2天自己又从另一家中介商处看到该房屋的出售信息,而此处的房价及中介费更合算,就在那家中介商的陪同下又去看了一次,曾要求臣信公司价格上再降些,却没有得到回音,便就与出售房屋的黄先生达成了买卖合同。认为作为中介商臣信公司没有权利,独家垄断黄先生出售房屋事宜。
[page]
法院判决买卖违约
审理中,法院查明从姚先生提供给法院的证据看,他与黄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总价为127万元,该合同上未显示有中介公司参与。
法院认为作为中介商臣信公司,确实为姚先生购买黄先生的房屋付出了服务及提供了相关信息,但姚先生和黄先生却利用该信息,规避了中介商臣信公司私下成交。但从姚先生、黄先生分别与中介商臣信公司所签的合同看,已将跳开中介商私下成交视为违约行为,作为姚先生、黄先生理应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遂一审判决,支持了中介商臣信公司的起诉要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卖方违约,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费属于另一个合同,合同违约金根据中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处理,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
近年来,因为买房的人数有所上升,所以房价上涨很快,以至于有些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还没履行,房价又上涨了很多,因此,有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
一、一次性付款即双方签订售房合同一定期限内(通常是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付清房款的95%,剩余5%在交房时一次付清。一次性付款手续简便,房价折扣较高,但占用大量资金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