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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合同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8 02:44:16 人浏览

导读:

问:我是福建一家私营企业主,多年来,我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数以百计,这些合同的签订时间都在《合同法》生效前,大多数合同在签订之后都得到了履行,但也有一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为此我们付出了沉重...

 

问:

    我是福建一家私营企业主,多年来,我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数以百计,这些合同的签订时间都在《合同法》生效前,大多数合同在签订之后都得到了履行,但也有一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为此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有的是债务企业法人单位没能力履行合同,有的是与我们建立合同的单位被撤销,有的是将自己的财产全部抵押给别的债权人,还有的是个人承包期间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承包期满后,其承包的单位及承包者均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我归纳了以上几个问题,请您给予信复答疑。

答复:

    一、关于债务企业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法律应对问题。债务企业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大致有这样几类情形:1.债务人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尚存,但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含合同之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采取的措施有,查清债务人有无可资保全的不动产,如果有,则向人民法院提呈诉请,同时向法院提呈对其不动产进行保全的申请,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权利。2.查清债务企业有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分支机构。3.上述两种情形均不能落实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进入债务人破产还债程序来救济,也可以在查清债务企业有对外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请代位请求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企业的债权人主张权利。

    二、由于债务企业的对外抵押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的法律应对问题。关于这个问题,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2号《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这种行为无效,并请求其履行债务。

    三、关于债务企业被撤销后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应对问题:对债务企业的撤销有两种性质,即:企业性质的撤销和行政性质的撤销。企业性质的撤销情况下债务承担问题是,根据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之《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精神,“一、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债务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 、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 、企业开办的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3、 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然后由开办单位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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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行政性质撤销的债务承担问题,根据1990年国务院国发(1990)68号《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明确:1、 清理债权、债务,必须依照《民法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凡在实际上具备了《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且与开办公司的党政机关脱钩的,一律以公司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2 、被撤并公司的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须负责处理被撤并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点、保管和处理。对公司的债权要主动追偿;对公司的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偿还。3 、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4 、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货币体现。各级机关和单位已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一律不得抽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如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将抽逃、转移的资金和隐匿的财产全部退回,偿还公司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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