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导读:
什么时候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房东如果要出售房屋,要提前告知承租房子的租客,如果是一样条件的情况下,租客是可以优先购买的,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什么情况下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2009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楼某单元1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使用,出租期限为2009年2月15日至2010年2月15日,租金标准为每年1.2万元。2009年5月5日,被告与第三人李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购买诉争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7.2万元。该合同中注明诉争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2009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承租房屋,房屋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按原合同执行。
原告于2010年6月向法院起诉时称:被告在未事先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出租房屋卖给第三人,侵犯了原告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现诉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原告无法行使权利。故诉请判决确认原告对承租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将房屋租给原告,被告也确实未将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一事提前告诉原告。
第三人李某述称:1、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虚假合同,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即使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是真实的,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债权中的形成权,原告的优先购买权已过除斥期间,实体权利已消灭。4、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在原告明知租赁房屋存在纠纷的情况下订立,且内容上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第三人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挂钩。双方不能约定除斥期间行使期限,该《协议书》应属无效。5.第三人与本案无关。原、被告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第三人利益。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优先购买权系法律赋予承租人的权利。该权利本质是实际履行权,体现在缔约并履行优先上,而非仅仅表现在主张上,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成就时,出租人负有不得拒绝之义务,保证承租人得以同等条件优先履约,购买到租赁房屋。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积极行使,且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会导致出卖人的物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亦会损害购买人的权益。其次,原被告虽然均认可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但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被告对“房屋未出租”之事实的自认,第三人对于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有其合理性。
本案中,根据原告自述,其于2009年5月即知晓被告向第三人出卖房屋一事,即使其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真实存在,但其始终未能积极行使其优先购买权。虽然其称诉争房屋被查封,无法行使该权利,但诉争房屋于2009年8月方被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保全措施并不能真正构成原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障碍,且至今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原告都未能采取积极行为行使优先购买权,其早已超过合理期限,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什么时候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的相关知识,通过本文的内容介绍可知,承租人本来对承租房屋是有优先购买权的,但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超过行使优先权的时间,承租人则会丧失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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