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管辖如何确定
导读:
委托合同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类型一种,是指被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授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且被委托人只能在委托权限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如果发生纠纷的,那么委托合同管辖如何确定,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自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纷争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可以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及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综上所述,委托合同发生纠纷的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所以依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进行管辖,即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委托合同管辖如何确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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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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