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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与联营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8 09:17:02 人浏览

导读:

联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2、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

联营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1、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3、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是为法个型联营、合同型联营与合伙型联营。尽管句称不同,且其中还特有一种是合同型联营,但事实上联营合同对于以下三种联营均是至关重要的。

联营合同

联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参与联营的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住址等。

(2)联合经营的目标、目的。即针对联营组织在其生产经营中的各方优势,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以及所追求的经济目的等所作的概括性说明。

(3)联营企业的名称、所有制性质、地址,生产经营范围以及隶属关系等。

(4)联营的形式。即指属于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或者是松散型的联营。

(5)联营组织的资产来源。即指各方投资总额、各方出资比例、资金到位时间、支付方式等。如果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作为联营投资,应写明折价或者估价后的具体金额。如果当事人是以注册商标、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作为投资的,除应进行折价外,还应注明文件批号或提供证明文件的副本。

(6)联营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立董事会的,应明确产生董事长的方式,以及厂长、经理的聘任方法及期限等。

(7)联营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等管理措施。这是指对原材料的购销以及成品的生产销售上,如何进行分工负责。

(8)产品质量的检验,监督办法。

(9)联营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这是指财务管理以及人事管理和机构设置等。

(10)职工工资待遇及福利待遇。包括联营各方派出人员及由联营组织聘任人员的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规定。

(11)利润分配及亏损和风险承担。利润分配指联营组织税后利润分配比例及风险、亏损承担的比例。应当明确是按投资比例计算还是按约定的比例计算。

(12)联营期限及加入、退出联营组织的条件和程序。

(13)联营合同终止后的财产清算程序。

(14)违约责任。应当注明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5)争议的解决方式。

(16)其他条款。如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联营组织的登记工作,合同是否需要鉴证或公证,是否提供担保,以及当事人其他特殊要求等。

总之,联营各方应当依据联营合同的各项原则订立联营合同,合同内容应当详尽、具体、明确,以利于合同的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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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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