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怎么办
导读:
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借款合同得到了应用。但是现在的借款合同已经不像以前是单独的双方之间的债务往来,往往会设置借款、贷款抵押或者加入第三人作为担保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这样才能较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接下来法律快车将基于此跟您讲述关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怎么办的内容。
一般来说,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法院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后,若担保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承担自己的担保义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或者债务人无力偿还前提下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如果担保人是使用自己名下的财产为债权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则可以拍卖该财产来偿还债务。如果担保人是以保证人的形式为主债权提供保证,法院可以依法查询担保人名下所有的财产信息,如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但经查证其名下确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没有拒绝申报或隐匿、转移自己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行为,则会认定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等其有执行条件时再重新恢复执行程序。
实践中,担保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与债权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延期或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这种情况主要是担保人死亡或破产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为了被认定无履行能力,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跟您详细讲述的关于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怎么办的内容。当债务人无力承担债务时,作为担保其债务实现的担保人此时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加入到合同中去,因为这是担保合同存在的意义。但是担保人承担了责任并不是就说明债务人可以独自脱身,担保人仍然可以基于此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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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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