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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7 13:35:10 人浏览

导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202号关于确定购销方式,约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才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即供方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202号“关于确定购销方式,约定的交货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才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即供方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需方所在地或需方指定地点的,不论运费由谁承担,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即需方自备或租用运输工具到供方所在地或供方指定的地点提取货物的,不管运费由谁承担,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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