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知识 > 转让合同知识 > 女儿状告父母房屋承租权转让不告知

女儿状告父母房屋承租权转让不告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7 05:09:47 人浏览

导读:

承租,转让,住房,合同,房屋,签订女儿状告父母房屋承租权转让不告知父母与他人签订“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未征得女儿同意,并擅自代女儿在合同上签字。23岁女大学生孙崎为捍卫居住权,将父母告上法庭,并要求法院判令此前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最终,孙崎的主张获得了法
承租,转让,住房,合同,房屋,签订

  女儿状告父母房屋承租权转让不告知

  父母与他人签订“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未征得女儿同意,并擅自代女儿在合同上签字。23岁女大学生孙崎为捍卫居住权,将父母告上法庭,并要求法院判令此前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最终,孙崎的主张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孙崎一家三口居住在上海陕西北路的一公有住房内,房屋承租人是孙崎的父亲。因向金某借款20余万元无力归还,孙崎父亲于2004年8月30日与金某的儿子金营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孙父将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给金营,转让价人民币15万元在孙父拖欠的债务中抵冲。

  然而,在所签订的合同附件《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一栏中,孙崎父亲代替妻子、女儿签了字。合同签订后,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金营,孙崎母亲也签署了《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同意差价交换证明书》,孙崎的签名则由父亲代签。

  2007年6月,孙崎被房地产交易中心告知房屋承租人已变更,一直不明真相的孙崎,不认可其父代签名转让房屋承租权,一纸诉状将其父母推上被告席。

  孙崎诉称,她从未料到父母会背着自己,私自将房屋以15万元价格转让给他人,还冒充自己签名,该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法院判令其父与金营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为无效。

  金营认为,与孙父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办理的登记手续受法律保护,且孙崎母亲名下还有位于上海市真金路的一处产权房,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不会影响孙崎一家人的居住。

  孙崎父亲则承认合同签署过程中,孙崎的签字和盖章均为自己代为,孙崎对此并不知情。但签订该合同的真实用意是借款抵押担保。

  孙崎母亲称,自己确实在《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附表《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上签了字。真金路房屋是她动迁后所购置的房屋,并不是自家的居住房。

  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孙父与金营签订协议时,约定该房屋转让后继续借给孙家居住一年。但事实上该房屋却一直由孙家居住至今,目前孙家三人户口仍在该房屋内,未曾迁出去,孙崎自始至终对房屋承租权转让事宜不知情。

  法院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须事先征得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并须有同住成年人签字同意的书面证明。而孙崎父亲在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时,擅自为已成年的女儿孙崎在合同附件《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及《上海市公有住房成年人同意差价交换证明书》上代签名,且孙崎一直被蒙在鼓里。故,从维护孙崎的居住生存利益角度考虑,法院一审判决孙父签署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