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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9 10:53:20 人浏览

导读:

当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另外的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办的详细内容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当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另外的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办的详细内容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办

  1、在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借款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出借款日不明确,出借主人主张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实的,从主张提出之日计算。还款日期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催告还款,债务人在合理期限不履行的,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最长诉讼时效

  3、在合同订立时,就应当对合同履行的期限进行严格的约定,这也是规避合同风险的一种重要举措。而若是发生了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状况,则双方应当积极进行协商处理,否则,当事人只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期限的约束。

  二、与借贷有关的债务纠纷案例介绍

  被告陈新华于2008年7 月23 日、7月28 日和8月7 日分别向原告陈梅友出具借款金额分别为30000元、124000 元、19000元的借据,其中30000 元、19000 元写明是借款,2008 年7 月28 日的借条写明借到陈梅友124000整,到11月31日止(包分红在内)。双方确认100000 元是现金。2009 年1月18 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收回以上三张借条,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177250元的借条。原审认为, 2009年1月18 日经原、被告重新结算,被告总共向原告借款177250 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77250元,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9年1月18日的借据系被告自愿出具,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等规定,判决: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772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分析: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新华与被上诉人陈梅友2009年1月18日对双方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根据结算情况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177250元的借条。一审认定该民事行为出自双方自愿,合法有效,是正确的。上诉人称借条是在其受欺诈和恐吓之下所写,理由不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上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上诉人陈新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办的相关内容。当一切救济都无用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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