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来的商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权要求赔偿吗?
导读:
刘某下班途中捡到一个包装良好的崭新的电水壶,便拿回去使用。然而半个月后,电水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厨房内一些财产毁坏,刘某也被烫伤。于是,刘某向电水壶的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电水壶的厂商认为这些电水壶经技术鉴定不合格后,没有上市销售,而是准备运往销毁的途中被刘某捡到。刘某不将捡到的商品上交,却私自使用,造成的后果应由个人负责,生产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刘某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是否有权要求生产者给予赔偿?
合肥张伟律师认为: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本起事故并非属于产品缺陷,生产者不能根据此款免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产者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义务,那么在发现产品丢失的时候,明知遗失物有安全隐患,没有履行向公众告知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于刘某并非是购买,应当根据《民法通则》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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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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