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车挤伤手 运通公司是否担责?
导读:
2005年7月26日,退休职工某女士乘坐北京市运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运通108路公共汽车出行。当该车行至万泉河站时,田女士的右手扶着前车门上的斜栏杆处,在车门开启时田女士的右手被车门挤压受伤。某女士当即被送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并被该院诊断为“右腕关节挤压伤”。某女士认为车门开启时速度极快,是致其右手被车门挤伤的主要原因,故起诉要求运通公司赔偿医疗费863.79元、交通费38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后期治疗费1500元。
运通公司辩称,某女士确实是在乘坐运通公司公交车时受伤,但运通公司已在车门处的扶手处帖有“严禁手扶、以防夹手”的警示语,尽到了提示义务,而且某女士所要求的各项赔偿数额过高,被告方只能依法赔偿其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经反复查证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运输合同中,经营者对在其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的人身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某女士乘坐运通公司的公交车,该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现运通公司已在车辆扶手处提示乘客严禁手扶,但某女士忽视此提示仍在下车时用右手握车扶手,导致的被车站夹手,某女士对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失。虽然存在上述情况,但运通公司作为为全社会提供运营服务的公交车公司,应尽可能降低乘客在乘车时人身损伤的机率,故运通公司作为公交车的经营人对某女士因此所导致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某女士所要求的医疗费、交通费数额过高,具体的赔偿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定。某女士所主张的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因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某女士的伤情较轻,对其今后生活未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其所诉请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亦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处北京市运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某女士医疗费六百九十一元零三分、交通费三十元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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