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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双方效力义务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5 03:46:06 人浏览

导读:

货物运输合同我们比较常见,因为我们平时网购所买的商品就是卖家与货运公司签订的货运合同,这也是最典型的一种形式。那么,货物运输合同双方效力义务是怎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货物运输合同我们比较常见,因为我们平时网购所买的商品就是卖家与货运公司签订的货运合同,这也是最典型的一种形式。那么,货物运输合同双方效力义务是怎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货物运输合同双方效力义务是怎样

  1、托运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包装运输货物。

  (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运输货物

  (3)交付运输费用。

  2、承运人的义务

  (1)检查运输货物及其包装。

  (2)按合同约定将运输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3、收货人的义务

  (1)领取运输货物。

  (2)检验运输货物。

  (3)支付运输费用。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承担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三、运输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不明怎么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以约定为准。若是未约定的,那么就按照其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则进行确定。依照其原则,运输合同的标的不属于金钱,也不属于不动产,所以它的履行地在未约定时,就会以承担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承运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份运输合同是否有效力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需要买卖双方行为的共同决定。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货物运输合同双方效力义务是怎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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