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代理合同案
导读:
案由: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诉讼主张: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代理进口汽车多支出的购车款及费用共计621479元。诉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情简述: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原告(乙方)为代理方,被告(甲方)为被代理方,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进口汽车28辆(日本产三菱欧兰德越野车)。签订协议时车辆单价为日元2830000/辆(参考当时汇率折算人民币189800元/辆)。协议还约定代理费、码头费、报关费等费用采用包干制,与车辆总价一起计算,共计人民币5314400元。
2008年12月,原告将代理进口的车辆交付给了被告,但在银行结算车辆货款时发现,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日元与人民币的汇率变动巨大,车辆价款折算人民币后从189800元/辆增加到211995元/辆。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补足购车款,但被告不同意承担
车辆上涨的价款部分,现原告已经为被告垫付购车款,损失巨大。
办案经验总结:
一、在办理进口业务中,用外币结算时,应办理锁定汇率的业务,以避免因汇率波动带来经济损失。
二、订立购货合同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品名规格:表述完整规范。
特别是购货合同的品质,务必订得详细准确。有质量标准的,要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
2、交货时间:明确具体。
购货合同交货期较外销合同要有适当的提前,如果分批交货,购货合同必须订明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外销合同可以仅规定共分几批交货及最后一批的交货期限,以免客户开证时提出诸多要求,增加执行难度。
3、索赔时效
要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与惯例,明确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限。购货合同的索赔时限较外销合同要有充分余地。在购货合同中如规定由中国商检局检验,最好订明“供方须向需方提供XX商检局的检验报告且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XX天”,而不应与工厂订立类似“以XX商检局检验结果为最终依据”的条款,以免外商提出索赔时,工厂以此条款为依据拒绝承担责任。
4、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必须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在履约前可起到担保的作用,履约后可抵作价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具有惩罚的作用。而订金和预付款一样,都不具备这种担保与惩罚的作用。一旦对方违约,对出口方的利益没有保障。
《担保法》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作预付款处理。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407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订立、合同终止等合同法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合同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进口代理是指有货物进口需求的客户,由于对进口业务的不熟悉或者其他原因,委托船运公司、货代公司、报关行、贸易公司等代办进口的贸易服务型业务。那么进口代理合同签订流
甲方(出口货物供货人):_________乙方(出口代理人):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出口货物一事,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代理协议的订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