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灭失赔偿 货运代理人应否承担
导读:
【案情】
aa公司(卖方)与香港bb公司(买方)于5月4日签订了一份牛仔布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FOB上海,按信用证要求装运。5月19日,bb公司向aa公司传真告之某某货运公司海运部地址、电话、传真号和联系人等。aa公司遂将本公司的出口货物明细表传真给某某货运,后某某货运出具进仓单,通知aa公司将上述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至指定仓库。aa公司交货后,某某货运以aa公司名义办理了货物装箱、商检、报关等事宜。
aa公司确认提单内容后取得了四套泛洋船务公司签发的上海至吉大港的全程提单。该提单由泛洋船务以提单抬头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加注了签单人泛洋船务及卸货港船公司代理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某某货运向实际承运人伟航船务公司订舱后,均向泛洋船务汇报船名、开航日期、提单号等情况。货物运至香港后,被泛洋船务凭伟航船务公司提单提取。6月15 日,某某货运收取泛洋船务通过银行转账所支付的一程运费。之后,aa公司曾用泛洋船务提单向银行议付,开证行以“客检证会签”系伪造为由而退单(后经努力,四套提单中的一套结汇成功)。aa公司即要求某某货运通知承运人泛洋船务扣货并将货物退运回上海,但四套提单项下的货物及泛洋船务均已下落不明。aa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某货运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经查,香港商业登记署没有bb公司和泛洋船务的登记资料。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aa公司与某某货运之间不存在委托订舱的法律关系。从现有证据分析,涉案货物灭失可能系贸易买方欺诈所致,aa公司不能证明某某货运明知或参与欺诈,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某某货运为涉案货物全面、正确地代办了报关、报验、装船等货代事宜,其行为与货物灭失没有因果关系。故aa公司主张某某货运代理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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