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对保单保全吗
导读:
法院能对保单保全吗?《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案情】
原告钟某某(女)与被告刘某某(男)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上半年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等作出了约定,其中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40000元归女方所有。但是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一直未将该款给原告钟某某。原告钟某某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该40000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告刘某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国寿宏丰分红型两全保险(受益人也为被告刘某某),保险金额为42520元,保险期间为2009年1月31日至2014年1月31日。
【分歧】
对本案能否对被告刘某某的保险单采取保全措施,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被告刘某某投保的险种是人寿保险,具有人身属性,具有专属性,不能对其进行查封、冻结。另外,《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此人寿保险不属于法院查封的范围。
观点二:被告刘某某的保险单具有财产属性,可以对其进行查封、冻结。所谓财产属性,是指投保人在支付保险费后,因其所具有的储蓄性,即可视保险单为有价证券,具有现金价值。这种现金价值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当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一方面是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还有一方面是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时,受益人不仅可以获取期满保险金,还可以分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直拒不履行协议内容,且其仅有保单这一份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了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财产保全。而且,被告张某某投保的国寿宏丰分红型两全保险,其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如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可以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在保险期限满后,不仅可以获得期满保险金,还可以获得额外分红。因此,无论保险事故发生与否,被告张某某都可以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具有确定性,属于到期应得的利益,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二、关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本法条所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是指保险合同到期后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非法干预、侵犯保险人及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而本案中,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做出裁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属于非法干预,而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采取的必要的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不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法院可以对被告的保单采取保全措施。
(原标题:法院能否对保单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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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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