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前懒省事 理赔难推责
导读:
河南省汤阴县一家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前,应对客户体检而未体检,两年后,客户因心脏病去世,家属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客户带病投保骗保为由,拒绝理赔。5月6日,法院对这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受益人保险金15000元。
2007年8月19日,刘华与汤阴县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险种为康宁终身保险,保险费每年1230元。刘华按约支付了两年保险费2460元后,于2009年12月病故。2010年1月,刘华的妻子红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刘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投保前就患有心脏病,属带病投保骗保为由,向红梅送达了拒付通知书。为此,红梅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理赔。
法院认为,刘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刘华即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公司对此也无异议。在签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对刘华进行体检而未体检,责任不在刘华,故保险公司以刘华带病投保骗保为由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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