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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6 21:52:57 人浏览

导读:

原告日本财产保险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保税区文化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某船务公司)、被告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
原告日本财产保险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保税区文化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某船务公司)、被告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晓梅、阚琳琳,被告某船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清、蒋跃川,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委 托代理人祝默泉、沈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6月,托运人中国大连某渔业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委托被告某船务公司运输了原告承保的被保险人(收货人)日本玛鲁哈公司的冻蟹肉共三个集装箱,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了以自己为承运人的提单。其后,被告某船务公司又以托运人身份向被告某集装箱公司订舱,后者也出具了以自己为承运人的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NO.CZXU9600079)出现货损,经日本海事鉴定协会检验,确定损失金额为23 121 582日元。原告经认真核对,确认了上述损失,并依据保险单作出了赔付,被保险人玛鲁哈公司也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原告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因几方被告不同意赔付原告该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共计23 121 582日元及该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同币种利息;连带支付原告付出的相关公证认证费 110 000日元和翻译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某船务公司辩称:本案原告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求偿权,因而不具有诉权;本案货损是由于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造成的,承运人应享受免责;造成本案货损的集装箱是中国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升货运代理行(以下简称东升货代行)提供的,货损责任应由东升货代行和实际承运人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承担。关于货损价值的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后提供的证据法院不应组织质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集装箱公司辩称:我方不是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我方只是船舶的期租人,我方与收货人和原告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本案货损原因是因为集装箱固有缺陷造成的,集装箱是由货方自备的,视为货物的外包装,集装箱问题不应由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1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的提单,证明被告某船务公司为本案的承运人;证据2被告某集装箱公司签发的提单,证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为本案实际承运人;证据3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的传真,证明被告某船务公司要求东升货代行订某集装箱集装箱的过程;证据4海大律师事务所致OKABE&YAGUCHI函,证明被告某船务公司指称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应承担货损责任;证据5某集装箱(日本)公司致OKABE&YAGUCHI传真,证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指称被告某船务公司是集装箱提供人;证据6渔业公司鱼品加工厂证明函,证明货物交付运输时处于完好状态;证据7日本商检出具的联合检验报告,证明货损系集 装箱顶部缺损、有水渗入箱内污染货物所致;证据8玛鲁哈公司购买原料发票,证明冻蟹肉系玛鲁哈公司从加拿大SEA TREAT公司购买并运至中国加工;证据9渔业公司发票,证明受损集装箱货物的加工费金额;证据10货物保险单据,证明原告为此批货物的保险人及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金额;证据11权益转让书,证明原告具有代位求偿权、追偿金额为23 121 582日元;证据12日本OKABE&YAGUCHI致海大律师事务所的传真,证明玛鲁哈公司希望得到涉案集装箱的更多信息;证据13日本OKABE&YAGUCHI致某集装箱(日本)公司的传真,证明玛鲁哈公司要求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提供集装箱为托运人自有的相应证据(回应证据5);证据14原告因兼并而变更的证明;证据15原告签收的有关文件(保单、权益转让书、玛鲁哈公司获得相关的公证、认证文件);证据16检验费发票,证明检验费用;证据17原告公司营业执照、授权书的公证、认证文件;证据18日本海事鉴定协会补充报告书(及译文 ,证明受损货物的保险赔偿金额与其实际市场价格相符;证据19日本商法节选,证明日本商事债务法定利率为6%;证据20玛鲁哈公司存款交易明细表,证明原告已将保险赔款赔付玛鲁哈公司;证据21玛鲁哈公司证明书,证明证据20原件存于该公司;证据22原告公证认证费收据,证明原告已付公证认证费99 500日元;证据23日本海事鉴定协会补充报告,证明原告货物受损系因集装箱顶部缺陷导致;证据24玛鲁哈公司证明书,证明原告已将保险赔款(23 121 582日元)付至玛鲁哈公司帐户;证据25日本东京银座公证处公证认证费用收据,证明原告又支付公证认证费用10 500日元。
  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15、17、18、22、23、24、25予以认可;对其余证据均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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