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债
导读:
第一, 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也就是说,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人。所谓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主要对债的特定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而第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享有债权,亦不需要承担债务与责任。
第二,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这就是说,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权,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规定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由于债权主要是请求权,因此不可能像物权那样产生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
第三,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这就是说,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并非一种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期待利益,在债务人未得以履行以前,债权人的利益未得以实现,而债权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当然,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实际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有权支配这些已交付的财产。然而,在此情况下,债的关系已经消灭,债权已转化为物权,所以,当事人设立债权,都旨在现实地取得和支配一定的财产,或使债权转化为物权。
除了上述特征以外,债还具有债权人之间的平等性、债的设定的任意性特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