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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0 01:45:17 人浏览

导读:

缔约过失的发生在现代社会还是十分常见的一个事情的,缔约过失也是发生在合同当中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有哪些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缔约过失的发生在现代社会还是十分常见的一个事情的,缔约过失也是发生在合同当中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有哪些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有哪些

  依合同法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返还财产

  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折价补偿

  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

  各负其贵

  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民事责任

  对于这一点,有两种观点。王利明先生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尽管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已得到确认,但附随义务毕竟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而只是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解释出来的义务。所以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有严格的限定它只能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也有学者认为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仅产生于合同磋商过程中,只存在对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故缔约过失责任仅仅寻求一种补偿性的救济。笔者以为这两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都比较可取。综上,探讨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质,澄清容易混淆的观念,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既能不至于使引起损害的缔约过失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漏于追究,又能防止缔约过失责任的不适当扩大。

  三、缔约过失责任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曾被归入违约责任中,也曾被纳入侵权责任体系内,但在我国法上宜为独立的制度。

  理由如下:

  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成立前提;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合同债务主要为约定义务,核心是给付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以过错为要件,违约责任往往不以过错为成立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故两者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法所加于人们的义务,是不得侵害权益。只要人们未以其积极的行为去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原则上就不负责任。换个角度说,侵权行为法所要求的注意,是社会一般人能做到的注意,其程度不是太高,否则,便会阻碍人们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不利于积极进取。但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人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基于信赖关系,双方当事人都为成立乃至履行合同做了程度不同的准备工作。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联系在信赖关系中比在普通关系中更为密切,因而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为了使当事人都极为审慎地缔约法律对他们课以的注意要求应该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负有作为的义务才算达到要求,即应负互相协助、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项义务。就是说,应以有别于侵权责任的制度保护缔约阶段的信赖关系,这个制度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该承认,在法国、德国等的现代侵权行为法上,在特殊情况下,加重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缔约过失场合也可以构成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独立制度,不仅因为上述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功能上的欠缺,仅靠他们不能周到地保护缔约人,而且有以下深层次原因:交易是个过程,起初是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尔后是相互洽商,最后是成交。法律保护交易,应该是对整个过程加以全面规制:对成交的保护通过赋予无主给付义务的法定债之关系并配置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完成任务。耶林早在1861年首次系统、周密、深刻阐述缔约过失责任时的道理至今仍未过时: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合同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合同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者不注意的牺牲品!合同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所谓合同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者,对信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有哪些的全部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所以说一定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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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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