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是哪些
导读:
缔约过失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时期,但是罗马法并没有对缔约过失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开始出现了一些相关规定。最早对缔约过失作出定义的是德国法学家耶林。我国关于缔约过失的立法相对较晚,对此广大法学理论家都有不同的论述的定义。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是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分析探讨。
早在罗马法时期,人们就已经发现了缔约上的过失行为,并对其进行规制,以保护无辜的受害人。但是,罗马法只是对缔约上过失行为作了零星规定,并没有"缔约上过失"的概念,更没有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系统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缔约上过失行为逐渐增多,学者对缔约上过失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增多。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正式提出一般认为归功于德国法学家耶林,1861年耶林在其所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始对此项问题系统分析:"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由于缔约上过失责任所涉及者,并非违反契约有效成立后之给付义务问题,其所违反者,系以缔约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因相互信赖所形成之特别结合关系为基础之诚实、照顾、告知、解明、保护等附随义务或其他行为义务"。
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契约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他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概念指明了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因违背其依诚信原则产生的义务而应负的一种民事责任,明确指出了应当以包括故意和过失的全面过错原则而不是片面的过失原则为其归责原则,指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对象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还有的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解释出来的义务,所以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有严格的限定它只能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1、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3、返还财产;
4、双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其在我国法律上有特有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所在。缔约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缔约过失还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等法律风险。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是哪些带来的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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