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导读: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合同订立的过程难免会发生小曲折,那么造成的损失具体该如何进行承担赔偿责任呢?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怎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
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财产权益,因此其责任承担方式就是损害赔偿,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无论承担的方式如何,赔偿损失是其常用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赔偿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民事责任,其赔偿范围应受到“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
合理预见规则,通常是指违约人的赔偿责任以违约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为限。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但书”部分明确规定了合理预见规则。笔者认为,合理预见规则也可适用于缔约过失责任之损害赔偿,因为合理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同样在于诚实信用原则。
合理预见是一个弹性概念,它给法官留下了一个较宽的自由裁量范围。通说认为,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合理人的确立标准,即如果社会一般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就视为违约方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而不管违约方实际上能否预见。另一个是违约方的特殊预见标准,即如果从违约方的身份、对守约方的了解程度、支付的合同对价和受损方向违约方披露的特殊信息等综合因素判断,违约方的预见能力应当高于社会一般人,就应当按照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缔约过失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缔约过失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上四种,关于怎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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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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