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导读:
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应该要是真心实意的与他人进行合作,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会产生一些欺骗性的行为,也得在订立合同时心态就是非常恶意的,为了就是能够阻止合同的另一方与他人订立合同,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对实际损失的赔偿,即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产生的旅差费、通讯费;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费、仓库租金;
3、在订约过程中,没有尽到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费用、损失等;
4、上述费用的利息也是赔偿范围。
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缔约之际)。
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故意/过失]。
3、缔约人的过失行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某种义务。
4、缔约过失人的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相对人有信赖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a、主要表现为得不到补偿的费用
①缔约费用;
②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费用;
③丧失唯一或难以替代合同机会的损失。
b、不包括因合同成立、生效所获得而未获得的合同利益。
(2)因果关系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缔约过失,说明合同的某一方订立人应该是恶意的,那么如果因为这样给相关的人员造成的损失,是可以要求缔约过失的人进行赔偿的。这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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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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