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和违约怎么区分
导读: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是因为主观原因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造成对方损失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在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一、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在订立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了,那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定金等,要明白,在这些方式里面,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补救措施都可以并用,定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但是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不能并用。
1、继续履行(当然,实在不能履行的除外)。
2、补救措施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如果一方因违约而让对方获利的,违约方可以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4、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对于较多人来说,关于合同的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是区分不出来的,甚至就会觉得这两个概念是一样的,但是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是不同的法律关系,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订立合同的两方,一方因自身原因违背合同,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划分分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情形下和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成
出了问题要有人负责,当然是先确定责任。缔约过失同样要划分责任,但是其责任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去做出区分,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那么,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呢?我相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