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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什么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19:43:42 人浏览

导读:

在生活中,通常人们为了方便做某件交易,特别是大金额的交易,会采取一定的格式条款,签订格式合同,来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什么关系?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在生活中,通常人们为了方便做某件交易,特别是大金额的交易,会采取一定的格式条款,签订格式合同,来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什么关系?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什么关系

  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

  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大区别,但如果合同签订双方针对合同内容发生歧义时,如果是按照格式条款签订的,向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而一般合同书则需要分析具体情况。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合同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人民健康、毒害人民心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的同时,其也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

  格式合同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有什么关系的内容,由此可知,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而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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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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