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格式合同是被法律认可的,那么导致其条款失效的情况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1)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直接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赋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这里所说的“主要权利”应根据合同的性质本身予以确定;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或者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如为了达到长期占有客户或者垄断市场的目的,在合同中规定对方只能与自己交易的条款;要求对方放弃权利的条款,如商店中标示的“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限制对方寻求法律救济手段的条款,如供应商在合同中规定排除以诉讼和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要求对方在遇到问题时只能通过与自己协商进行解决;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40条仅规定格式条款可以适用第52条和第53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并未规定格式条款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第54条关于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关于格式条款的争议涉及到显失公平问题,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不愿意该条款被确认无效,因为这样可能会危及到整个合同,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可能其只愿意变更该条款,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对方当事人要求适用第54条的规定,在确认格式条款无效不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时也应该如此。
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通常都会影响要约明确性,但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仍需要区分情况讨论。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中质量、价款、履行地等内容通常虽然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上述条款的缺失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无效,而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补充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可以推导出,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有四种:协议补充、整体解释补充、交易习惯补充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补充。被补充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只是需要通过补充来明确履行内容。
然而,合同若欠缺某些必要条款,如当事人、标的,即被视为因意思表示不明确而不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能仅仅以书面合同为准,在书面合同之外可能存在口头协议、交易惯例甚至其他合同,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成立还需要结合上述合同之外的因素综合考量。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格式合同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会导致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上三种情形,关于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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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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