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撤回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
承诺的期限对于要约承诺的双方当事人利益攸关。在要约明确了承诺期限的情况下,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以对话方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合同成立时间的理解应结合这
承诺必须以某种方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要约人,承诺的方式就是承诺人(受要约人)回应要约的意思表示借以表达的方式。如果要约对承诺的作出和送达方式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要约
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出现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通常情形应该根据具
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承诺生效的时间对当事人极其重要。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则一样,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则也有到达主义和发信主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到达主义
承诺并不是任何时候送达都会产生预期的效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 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
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还有其他方式。传统上还有三种方式,一是交叉要约,二是同时表示,三是意思
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如德国民法典第150条、日本民法典第523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
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采用到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向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
承诺转质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第一,出质人在设定质权时,作出转质承诺即发生法律效力,出质人不得撤销或撤回承诺。第二,质权人转质的,应当在原质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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