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重大误解的承诺书有效吗
导读:
作出承诺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发现重大误解,一定要及时救济。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存在重大误解的承诺书有效吗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存在重大误解做出的承诺是无效的。
重大误解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从理论层面来说,其法理基础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首先,在私法领域体现的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调公平交易,维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交易双方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次,在市场活动中,要遵守市场交易的规则,交易必须公平公正,因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遵循等价公平交易规则,撤销权的设置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承诺迟延又称为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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