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如何权衡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支招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的权衡。格式合同的实质,就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该如何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延伸阅读: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1、加强关于格式合同的特别立法。
当前许多国家如以色列、瑞典、丹麦、德国、法国、美国、英国、芬兰、澳大利亚和荷兰均采用特别立法的方式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调整,比较起来,我国对格式合同第一次作出原则规定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9年5月颁布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而现实迫切需要我国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特别立法。
2、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行政干预。
这主要是通过政府行政权力对格式合同的内容予以公法意义上的认可、核准和监督。在对格式合同进行调整的各种方法中,以行政干预为最早,但其实际功能却最小。如铁路部门所采用的各种客货运输格式合同由铁道部批准或直接由铁道部制订,邮电部门的情况也如此。但在我国目前政企尚未完全分离的情况下,行业保护主义仍然十分严重,其弊端也比较明显。因此,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行政管理应由国务院统一为之。国务院可授权各经济管理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物价、工商、计量、审计等部门从事对格式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订。
《合同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要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监督,这说明我国行政机关是有权干预不公正格式合同的。对此法律应该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行政管理制度。实现审查即指对特种行业的格式合同条款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审查,如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对于其他行业的格式合同,则可以实行事后监督,发现不平等条款立即发布禁令。
3、加强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
我国的消费者协会是社会自治组织,其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协会在行使上述职能时应该重视不公正格式合同大量存在的现象,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消费者就不公正格式合同的起诉,更应该提供法律上、经济上、道义上的帮助,甚至可以接受消费者委托,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同时还要加强行业自律,即各行业的行会组织对该行业所使用的格式合同进行自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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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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