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
导读:
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认输应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应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份公司股东应为五人以上,即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不得低于二人的下限并不得高于五十人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不得少于五人的下限。这是设立公司对股东人数提出的基本条件,也应当为公司存续的必要条件。股东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后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该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股权转让合同因程序的瑕疵而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
股权转让合同订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与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国家机关的在职干部不能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不得因受让公司股权成为新公司股东。另外作为公司的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之情形除外。《商业银行法》也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股权的形式对外投资。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直接体现。
在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这类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防范风险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程序性风险。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1、明晰股权结构应就被转让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