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 能否附条件
导读:
合同成立 能否附条件
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各国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外,还需具备下列有效条件,才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一) 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为自然人或法人。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自然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订立合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禁治产人订立合同必须受到限制;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定合同,即越权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 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对价(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约因(Cause)是指当事人了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标。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许多国家往往从广义上解释“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以及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道德三个方面。但是,合同中违反我国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如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改正后,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世界大多数国家,只对少数合同才要求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而对大多数合同,一般不从法律上规定应当采取的形式。但我国则不同。我国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否则无效。我国在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中关于“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可以采用任何形式订立”的规定提出了保留条件,即我国对外订立、修改或终止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其中包括电报、电传。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意思,才能成为一项有效约束力的合同,否则这种合同无效或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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