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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9 03:13:00 人浏览

导读:

深圳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物质性损害或者精神性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迫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
深圳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物质性损害或者精神性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迫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
  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它有两个层面,一是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二是希望相对人基于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胁迫的故意不包含胁迫人通过胁迫行为使自己获取某种利益的内容,谋取某种利益仅属于胁迫的动机。(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3)胁迫行为是非法的。这里所谓非法包括目的违法、手段违法,据此,如果一方以将要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对对方施加压力则不构成胁迫。(4)相对人因胁迫人的胁迫产生恐惧,即恐惧与胁迫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即因为恐惧而与胁迫人订立了合同。
  胁迫与欺诈均为故意的行为,但二者有存在区别:(1)受胁迫者是出于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而受欺诈者表面上是自愿订立合同。(2)受胁迫的内容不可能构成合同的条款;而受欺诈的内容则相反。(3)胁迫只能是积极的行为;而欺诈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4)胁迫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而欺诈则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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