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订立 > 订立纠纷 > 合同法-法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法-法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9 03:05:59 人浏览

导读:

法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也涉及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原因是设立和终止法人的行为,其不仅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且还受其设立目的及其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的限制,故此,不同的法人具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也涉及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原因是设立和终止法人的行为,其不仅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且还受其设立目的及其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的限制,故此,不同的法人具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二者的范围完全一致。
  法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法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所订立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无效,具体情况请参阅本书的其他内容。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