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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的转让与质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3 18:57:58 人浏览

导读:

保单的转让与质押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寿险合同,具有明显的储蓄性质,在投保人交足两年保费后,保单即产生相应的现金价值。一定的有价证券属性和确定的现金价值,使保单可根据持有人的需要而流转。保单的转让,实质是人身保险合同权益(主要是现金价值和保险金请求

保单的转让与质押


  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寿险合同,具有明显的储蓄性质,在投保人交足两年保费后,保单即产生相应的现金价值。一定的有价证券属性和确定的现金价值,使保单可根据持有人的需要而流转。
  保单的转让,实质是人身保险合同权益(主要是现金价值和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转让保单的全部或部分权益,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在保单上做出批注,而对于已设定不可变更受益人的,则应先征得受益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转让保单上全部权利义务的,为绝对转让,应在被保险人生存时为之,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经保险人同意批改保单后方为有效。保单受益人对保单绝对转让无权提出异议,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将全额给付受让人。
  实践中,人寿保险合同中往往约定了保单质押贷款条款,允许投保人在交付保险费满若干年后,可以保单出质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当借款本息等于或超过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告终止,而借款本息还清前发生保险事故或退保的,保险人将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借款本息。应该说,保单质押借款的实质是现金价值或死亡保险金的预付款,而真正意义上的保单质押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保单权益让与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合同订立后,作为出质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单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该质押合同自保单占有转移时生效。出质期间,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保单所生孳息。在保单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通过转让保单或退保等方式处分入质保单权益,实现质权。但是,对于投保人出质的,应当注意,因其仅对保单现金价值享有权利,并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单质押的效力不及于保险金,因此,如果债权人在行使质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了保险金的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要求以保险金来满足自己的债权。
  此外,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为促使被保险人慎重考虑做出决定,以更有效地保护其利益,《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依据该类合同签发的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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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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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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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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