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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承揽运送合同的法律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5 06:29:13 人浏览

导读:

在运输合同纠纷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案件:甲地的B委托运输代理人A将货物交给乙地的收货人,将货物从甲地运到乙地的一切手续(包括订立运输协议、中途保管货物、目的地报关等)均由A负责办理。后A以自己的名义与运输公司C签订了运输协议。C按约定指派运输工具载运该批货物
在运输合同纠纷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案件:甲地的B委托运输代理人A将货物交给乙地的收货人,将货物从甲地运到乙地的一切手续(包括订立运输协议、中途保管货物、目的地报关等)均由A负责办理。后A以自己的名义与运输公司C签订了运输协议。C按约定指派运输工具载运该批货物。但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了毁损或灭失。B向法院起诉A,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货物的损失,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上述纠纷中,就存在着承揽运送人的问题。在合同法颁布生效前,由于法律上没有间接代理制度,对这些纠纷,都是基于A在与C签订运输协议时,并非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而是以托运人的身份出现,认定本案存在两个运输合同关系,判令A对B承担赔偿责任后,A再找C索赔。
   合同法颁布后,在第22章委托合同中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间接代理制度,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第402条)和第三人的选择权,(第403条),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代理制度。根据这些规定,需要依法确定承揽运送人的概念,明确其所应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所谓承揽运送,是指“以自己之名义,为他人即委托人之计算使运送人运送物品而受报酬之营业也。”这里的为他人之计算,“谓实行行为之结果,即由其行为所生之经济上之利益或损失均归于该他人。”经营承揽运送业务的人,则为承揽运送人。对于承揽运送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有规定。有些国家将其规定在民法典的承揽合同或运输合同中,有些国家则将其规定在商法典里,视为商行为的一种,还有的国家将其列为独立的有名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对承揽运送合同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承揽运送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特征,但其与通常所称的承揽合同不同,它是以运送物品为目的的合同。承揽运送合同与一般的运输合同也不同,承揽运送人的义务不仅仅是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有时还包括货物保管、报送等义务;委托人支付的也不是运输费用,而是相关的报酬。承揽运送合同与委托合同最相类似,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承揽运送人所起的作用,无疑是一种委托代理人的角色。但在解决有关纠纷时,如套用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定,就无法解决即使承运人知道承揽运送人是代表托运人签订的合同,若承揽运送人直接签发了提单,承揽运送人就不能免责等问题。
在具体处理有关承揽运送合同纠纷时,我们认为,虽然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应当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对托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揽运送人的身份,并认可承揽运送人把运输事务交由承运人的,则应当认定托运人与承揽运送人的委托关系成立,判令由承运人直接向托运人赔偿,承揽运送人不承担责任;二是对托运人不知道承揽运送人的真实身份,事后也不认可承揽运送人把运输事务交由承运人的,则应认定委托关系不成立,判令承揽运送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由承揽运送人向承运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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