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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bb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5 03:56:08 人浏览

导读:

申请再审人佛山市aa电器有限公司(下称aa电器公司)与深圳市bb电子有限公司(下称bb电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原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佛石法经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bb电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月13日作出(2002)佛中法

  申请再审人佛山市aa电器有限公司(下称aa电器公司)与深圳市bb电子有限公司(下称bb电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原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佛石法经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bb电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月13日作出(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aa电器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3年7月16日作出(2003)佛中法审监经申字第25号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同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aa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建华、被申请再审人bb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颖和刘显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再审查明:2000年2月18日和21日,aa电器公司向bb电子公司出具LSIC型空调扇、LS200B型单冷空调扇设计规格书各一份。bb电子公司按设计规格书的要求设计了线路板,经aa电器公司测试后,双方于同年2月29日、3月25日和27日先后签订了质量协议书两份、供求协议一份,约定由bb电子公司(供方)为aa电器公司(需方)定作LSIC型、LS200B型空调扇控制线路板和发射板。其中,质量协议书约定需方提供产品安全、功能、装配等项目要求,供方按需方的各项要求制作产品样板,经需方测试确认后双方封样并签名认可,进行批量生产后,需方不得随意变更功能项目、装配项目、连接项目,如要变更须经供方同意并重新确认,供方交货后,需方应在15日内检验货物,如货物因质量问题而拒收,应在3日内通知供方,如因存放不当、使用不当、生产装配不当致损,由需方自负,供方对提供的零部件在需方生产成品出厂后三个月内包换,一年内保修,三年内收费维护,但需方生产致损或用户使用不当的除外。供求协议约定单价为:LSIC型:43.8元/套,LS200B型:46元/套,供方先送大版,经确认,合同延续,具体订货数量以需方委外零件生产计划通知单为准,验收期为7日,验收后30天付款,如不合格率超出该批次总数的3%,需方有权扣罚该批价款的3%作为协助检验的费用,从当批货款中扣除,如生产存在质量问题可退回供方,需方有权向供方追讨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费用。上述协议签订后至2001年6月,bb电子公司依约为aa电器公司订做了 LSIC型40000套(货值1752000元),LS200B型45350套(货值2086100元),并按订单送去LSIC型38895套, LS200B型25165套。期间,aa电器公司要求变更设计、增加印刷项目等问题,先后退回LSIC型19175套、LS200B型3155套。 2001年5月19日,aa电器公司发出传真称“bb”开发生产的产品是专为“aa”使用的,但“aa”现有产成品库存数较大,故“bb”的产成品零部件暂不交货,但“aa”同意以后在生产时将“bb”的存货分批消化。2001年5月23日至25日,bb电子公司又依约送货。减去退回的产品,aa电器公司实际收取LSIC型19720套(货值863736元)、LS200B型22010套(货值1012460元)。aa电器公司已付 1617338元,尚欠货款258858元。之后,aa电器公司以bb电子公司定作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为此,双方引起纠纷。2001年6 月26日,bb电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a电器公司:1、支付尚欠货款265999.4元;2、继续履行合同,将已生产的LSIC型 19867套、LS200B型23578套收回,并支付这部分的货款共1954762.6元;3、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在一审诉讼中,aa电器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判令bb电子公司赔偿损失205762.73元,退回电路板共1913件,并扣减相应的价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b电子公司与aa电器公司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aa电器公司收取定作物后有义务依约付款,欠款应属违约。bb电子公司有权要求aa电器公司付清价款,但bb电子公司生产的定作物质量不合格率达两位数,明显偏高,亦属违约。aa电器公司有权依约要求bb电子公司按所送定作物价款总额的3%支付检验费用。另外,因bb电子公司违约,aa电器公司有权解除合同。aa电器公司也有权向bb电子公司退回不合格的定作物,同时扣减相应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bb电子公司、aa电器公司之间的质量协议书、供求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aa电器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给付bb电子公司价款172796元。三、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aa电器公司退回bb电子公司电路板:LSIC:880块、LS200B:1033块。四、bb电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给付aa电器公司协助检验费85835.73元。五、驳回bb电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14元,由bb电子公司承担19471元,aa电器公司承担1643元;反诉受理费5597元,由bb电子公司承担2335元,aa电器公司承担3262元。

  本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是定作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bb电子公司定作的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从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合同约定的检验期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作为从事电器生产的aa电器公司,有能力检测定作产品是否符合约定,但aa电器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检验,故其要求退货已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另外,由于设计要求是由aa电器公司提供的,bb电子公司依此生产出样板并经aa电器公司测试后,双方才签订质量协议和供求协议,在履行上述协议过程中,aa电器公司变更设计要求及增加印刷项目等原因而退货,之后,发出传真承诺分批消化bb电子公司的产品,后又要求bb电子公司发货,以上情形说明,退货的原因除了少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外,其余的在于aa电器公司,bb电子公司定作的产品是符合合同规定的。aa电器公司认为bb电子公司定作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但从其提供的主要证据来分析,检测报告只是aa电器公司单方作出的,而非由法定检测部门作出,bb电子公司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纳;佛山质检部门作出的检验报告,是由aa电器公司单方委托,再加上诉讼双方未封存样板,抽样时bb电子公司不在场,并且,抽检的产品是否是bb电子公司生产的,aa电器公司未能举证,这必然影响结论的真实性,对检验报告,本院亦不予采信;而有关客户的函件,不能证实就是bb电子公司提供的产品所致,aa电器公司提供的调查笔录,因这些员工未出庭作证,以接受双方的质询,对其证言,显然不能采信。至于诉讼双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函件,仅仅是对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部分设计问题而作出的协商和处理。综上所述,aa电器公司认为bb电子公司定作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证据不充分,其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以及退回库存产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aa电器公司应支付尚欠货款258858元给bb电子公司,受领bb电子公司已生产的LSIC型20280套、LS200B型23578套,并支付这部分的货款共1961904元,但鉴于bb电子公司起诉要求aa电器公司收回LSIC型19867套、LS200B型23578套并支付相应货款1954762.6元,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民事权利,应予准许。因此,bb电子公司的上诉有理,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1)佛石法经初字第623 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1)佛石法经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佛山市aa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58858元给深圳市bb电子有限公司;三、佛山市aa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受领深圳市bb电子有限公司已生产的LSIC型19867套、LS200B型23578套,并支付这部分的货款共1954762.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21114元,反诉费55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711元,共53422元,由佛山市aa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aa电器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无视一审经质证确认的大量因电路板设计及零件尺寸、位置与空调扇整机设计要求不匹配,以及其他产品质量问题而大量退货的证据,竟将退货原因认定为“aa电器公司变更设计要求及增加印刷项目等原因而退货”:“退货原因除了少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外,其余的在于aa电器公司”,并将造成大量退货的责任归责于aa头上,显然是错误的。二、二审法院以aa电器公司作为从事电器生产的公司,有能力检测定作产品是否符合约定,但却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检验为由,认定aa要求退货已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二审法院的认定,完全脱离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及所供产品只是整机配件,很多问题必须在整机装配后才会发现的客观实际。三、关于bb电子公司提供的内容与aa电器公司提供的传真件不一致的2001年5月19日复印件证据,二审法院采取完全倾向bb电子公司的不公正态度,对bb电子公司提供的复印件,在aa电器公司予以否认的,且提出内容不一致的相反证据情况下,采信bb电子公司的复印件而否定aa电器公司的证据,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的规定,以此孤证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四、一审期间,aa电器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反诉,一审法院支持了aa电器公司的反诉请求,但二审法院在无视事实和证据、作出与一审判决截然相反的认定时,在其判决部分,却无对aa电器公司的反诉请求作出任何处理和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bb电子公司起诉aa电器公司在收取定作物后不支付货款,未如约履行合同; 而aa电器公司则以bb电子公司的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合同约定的理由进行抗辨。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实际的履行的情况看,设计要求是由aa电器公司提供的,bb电子公司依此生产出样板并经aa电器公司测试认可后,双方才签订质量协议和供求协议进行批量生产的,因此,若出现大量因电路板设计及零件尺寸、位置与空调扇整机设计要求不匹配的情况,责任应由aa电器公司自行承担;其次,aa电器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以证明bb电子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从这些证据来看,证据1-3是质量协议书及附件、供求协议,这部分证据显示双方约定的质量检验期为供货后7-15天;证据 4是电路板电容位置确认书,这部分证据显示aa电器公司在收取定作产品后对设计进行更改的要求;证据5为收货及退货数目表,这部分证据显示aa电器公司的收货和退货数字;证据6和证据17是退货单,显示退货数量和原因,证据4、5、6、17结合显示,25张退货单中小部分是废品退货,其它均标明是正品退货,且2000年3、4、5月的送货初检合格,大量退货发生在aa公司发出重新修改设计通知之后,故不能证明退货的原因在bb电子公司提供产品质量不合格;证据7是的电路板的质量异议传真函,这部分证据显示是主要对LS200C电路板的质量异议,但LS200C型电路板生产并非本案合同中约定的定作的产品,因此对这种产品的质量异议对本案讼争产品无关;证据8是金星电器公司关于质量内部的内部文件,这部分证据中一部分是对设计样板的质量协商,一部分是aa电器公司内部对bb电子公司产品的检测,而这份检测报告显示bb电子公司产品废品率高的主要为“检测后长期存放受压力影响所致,有可能是点数过程中放入箱中用力过大使之相互接触而至破损”等aa电器公司本身原因;证据9是bb电子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传真,这部分证据显示bb电子公司与aa电器公司对重新修改的电路板的来往函件及内部管理的文件;证据10-12是损失情况计算表及附件、aa客户退货的函件,这部分证据不能显示与本案有直接联系;证据13是律师调查笔录,这些调查笔录是在bb电子公司起诉后由aa电器公司的代理律师对该公司职工所做笔录,其证明效力较低;证据14是订货单,这部分显示aa电器公司的订货的日期和要求交货的日期;证据15、16是质量检验报告,这部分证据显示2001年8月29日aa电器公司将bb电子公司产品送交佛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结论,但这是aa电器公司在bb电子公司起诉后单方送检,双方没有共同封存样品,且该检测是在收取产品后一年多进行的,其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均不能确认。综上所述,aa电器公司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bb电子公司交付的定作物因质量问题导致退货率高达两位数,严重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的3%范围内,也不能证明定作物的退货是由于bb电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的,而且大量的退货是在由于金星微公司要求对定作物进行整改设计之后,因此不能排除退货中包含大量需要因需修改设计而要重新加工的正品。更重要的是,双方提供了2001年5月19日内容相反的传真件,aa电器公司提供的是传真件的原稿,但aa电器公司不能证实其确已向bb电子公司发出过这份传真,而bb电子公司提供了两份传真件,该传真件上有aa电器公司的传真号码和时间,这是金星aa电器公司发出传真的电子数据到达bb电子公司电子接收系统或者说是bb电子公司的电子接收系统收到这份传真的标志,aa电器公司对该传真件上的传真号码和时间无法否认在该时间内使用这一传真号码,而传真件作为原始取得的书证,其效力相当于原件而不同于一般复印件,因此,对bb电子公司提供的两份传真件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这两份传真件的内容是金星微电器公司承诺分批消化bb电子公司的产品,后又要求bb电子公司继续发货,这证明aa电器公司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直到诉讼前从未对bb电子公司的产品提出质量异议。故其主张bb电子公司定作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抗辨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bb电子公司要求aa公司依约定支付定作产品的货款有理,应予支持。对于aa电器公司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反诉要求,原审已确认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并在判项中判决双方互相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故原审已对aa电器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出的反诉请求一并作出了处理,并无程序违法之处。因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aa电器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佛山市aa电器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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