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被电身亡 家属获万元补偿
导读:
承揽加工人在从事承揽加工的活动中被电致死,其家属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最终索要赔偿未获支持,但获得了一定的补偿。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损害赔偿案件。
李某和妻子刘某几年前来京打工,李某是某彩钢安装队的经营者,靠装修房屋、安装门窗等维持家庭生活。2008年4月李某在为李某的房屋施工过程中身亡,其家属诉至法院向冯某索要赔偿。
李某家属称:李某受雇于冯某,为房屋封装彩钢房顶,不幸的是,2008年4月26日李某在劳动过程中触电身亡。李某的死亡使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在李某死亡后,他的家属和冯某曾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协议。李某家属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冯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30余万元。
冯某辩称:李某家属方所述的事实不属实,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事发前李某经常以彩钢安装队的名义来承揽工程,死者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双方应为加工承揽关系。事发时,设备及工具都是死者自带的,因为死者违规操作才造成的触电事故。李某死后,其家人曾在冯某家门口闹事,造成了冯某方较大的损失,不同意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另外,冯某表示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但从了结纠纷,创造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愿意补偿给李某家属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是彩钢安装队的经营者,办理有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在房山区曾多次承揽彩钢施工工作。2008年4月李某与冯某冯某口头达成协议,李某承揽了冯某的彩钢施工工作。2008年4月26日下午,李某携带工具在房山区窦店镇二街村进行彩钢安装施工时,因其不慎导致触电死亡。
最终法院判决冯某补偿李某家属一万元,对于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解释说,冯某提交的证据能够有效证明李某与冯某之间形成了由李某按照冯某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冯某给付报酬的承揽法律关系。现李某家属以李某受雇于冯某期间在劳动中触电死亡从而要求冯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冯某有补偿李某家属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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