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当事人有何义务
导读:
核心内容:仓储合同当事人有何义务?仓储保管人有验收和接收仓储物、给付仓单、仓储和保管、危险通知和及时处置的义务。存货人有说明、支付仓储费、提取仓储物的义务。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仓储合同当事人义务。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仓储保管人,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仓储保管的一方为存货人。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保管是一种商业行为,仓储保管人通常是有仓储营业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称为仓储营业人。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仓储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验收和接受仓储物的义务。仓储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如验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验收合格的,仓储保管人应当对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予以接受。
2、给付仓单的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仓储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3、仓储和保管的义务。仓储保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方式妥善保管货物,不得擅自改变保管条件和方式。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仓储保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保管条件,并应依照法定或者约定的要求进行储存操作。
4、危险通知和及时处置的义务。仓储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危险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此危险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仓储保管人应当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情况紧急的,仓储保管人可自行作出必要处置,但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5、容忍义务。在仓储期间,存货人和仓单持有人要求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仓储保管人应当允许。
[page]
6、返还仓储物的义务。仓储期间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交付给仓单持有人,如仓储合同未约定储存期间,则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有权随时提取仓储物,仓储保管人也有权随时要求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1、说明义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违反此项义务的,仓储保管人可拒收仓储物,也可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2、支付仓储费的义务。存货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逾期提货的,应加付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3、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储存期间届满时存货人应提取仓储物,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提存仓储物。
推荐阅读:
储合同是有偿、诺成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有偿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负过错责任,保管人要承担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详细】
■ 仓储合同有何效力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的义务是填发仓单,接受和验收存货,妥善保管仓储物,返还保管物等。而存货人的义务是交付仓储物,对特殊物品进行说明,支付仓储费,提取仓储物……【详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快车网合同律师认为,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仓储保管合同
发布部门:国家物资局、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仓储保管合同(以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