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辨义
导读:
核心内容:不安抗辩权辨义,是在双务合同中,要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的当事人不能够履行,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因为哪些情形,才发行使不安抗辩权。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发生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且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情形发生变化,可能是财产上减少,也可能是其他变化。这种变化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例如,某商业银行发贷前由于市场骤然变化使该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无力还贷,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贷款。又如,某城市文化公司邀请一明星歌手演唱,约定先付演出费一千元,因歌手生病住院难以前往,文化公司即可以不向歌手支付约定的一万元的演出费。
具备上述情形,不安抗辩权发生,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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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2、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了担保。3、后履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履行了合同义务……【详细】
1、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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