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遭遇高额保管费
导读:
一辆交通肇事的事故车被暂扣在停车场10天,结果车主被按11天每天30元的标准收取了330元的保管费。这样的价格是不是过高了点?
10月13日上午11时许,一辆车牌号为桂B22×93、核载为4.5吨的东风自卸车在柳州市潭中西路肇事,将一名骑助力车的男子撞倒,导致该男子受伤、自卸车及助力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柳北事故处理中队将这两辆车暂扣,并停泊在柳石路的龙头山停车场。
10月23日,自卸车车主李先生接到柳北事故处理中队通知,交警部门决定对桂B22×93放行。当天上午,李持放行通知书赶到龙头山停车场,准备领回其被暂扣10天的肇事车时,停车场工作人员告诉李,他们要按11天每天30元的标准,收取330元的停车保管费。李为此很纳闷:仅停放了10天,为何要按11天计费?而且每天30元的标准是不是太高了?
“请你们出示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李向工作人员说,工作人员没有出示。虽然经过一番据理力争,但为了尽快把车子领出来投入营运,李最后还是不得不按对方的“收费标准”乖乖交了330元。而且,在收取了停车保管费后,该停车场工作人员没有向他提供发票,只是出具了一张没有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对此,李认为龙头山停车场收取停车保管费的方式存在问题:不进行收费公示、收费标准偏高、拒不提供合法票据。李随后拨通了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同时还向本报作了反映。
昨日中午,记者随李先生来到龙头山停车场,发现该停车场确实没有对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至于每天30元的停车保管费,一名工作人员说,这是专门负责为保管事故车辆的“特殊停车场”,因为要确保所有事故车辆的安全,其责任大,因此保管费的标准也就要高一些。
当李先生要求为之前出具的收款收据加盖公章时,工作人员用几张没有加盖公章的发票换回了李手中的收款收据,并称管公章的人不在,让李改日再来盖公章。
随后,记者从物价部门了解得知,物价部门批复龙头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是:小车白天3元/辆,晚上5元/辆;大车(核载5吨以下)(含5吨)白天5元/辆,晚上10元/辆;特大车(核载5吨以上)白天10元,晚上15元/辆。白天时段是指7时至19时,晚上时段19时至次日7时;连续停放超过13个小时的,可同时按两个时段标准收费。
另据了解,龙头山停车场此前曾因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被物价部门责令改正过。物价部门表示,他们已接到了李先生的投诉,并表示将对此事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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