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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生意出纠纷,无尽官司何时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6 14:22:51 人浏览

导读:

提要]:一家人――姐夫、妹夫及一内弟,看好客运市场生意,即分别出资买来一辆专营南京至烟台的大客车,一切生意事宜,尽由妹夫一人全盘包揽,一直相安无虑。直至在更换车辆及将旧车卖给妹夫之兄后,因其兄认为自己有吃亏之处,遂产生了纠纷。妹夫未经姐夫、

  提要]:一家人――姐夫、妹夫及一内弟,看好客运市场生意,即分别出资买来一辆专营南京至烟台的大客车,一切生意事宜,尽由妹夫一人全盘包揽,一直相安无虑。直至在更换车辆及将旧车卖给妹夫之兄后,因其兄认为自己有吃亏之处,遂产生了纠纷。妹夫未经姐夫、内弟同意,即擅自将合同及银行帐号改于其哥哥的名下,一应营运收入尽入其哥哥的囊中。当姐夫及内弟知情后,十分气愤,经协商不成,即提起了诉讼,历时二年经过一、二审及再审,均系胜诉。但该得的经营收益,执行起来太难了,该车还在妹夫及其兄的掌管之下。妹夫及其兄不甘于败北,又屡屡另行起诉姐夫及内弟,一家人的诉讼“拉锯战”,在亲情尽失之下,打成了一场马拉松式的官司,令人无限感慨。现将该案简介如下:

  一、一家人合伙“跑客运”,中途“节外生枝”出纠纷:

  在山东烟台市一家六口人,父母早逝后,大姐曲延秋为了扶养弟弟曲延壮、曲延杰、妹妹曲延妮的成长,初中毕业即放弃学业,打工挣钱维持生计,直至秭妹兄弟四人相继成家,一直和睦相处。2000年夏天,姐夫妹夫及小弟,通过妹夫张守国的哥哥张守忠在从烟台至南京的长途客车(挂靠于烟台北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情况上了解,看好客运市场生意,姐夫曲凡波投资45.5万、妹夫张守国投资9万元及小弟曲延杰投资20.5万,即于2000年6月13日分别出资合伙从他人手中,买来一辆牌号为苏A-26599专营南京至烟台的长途大客车,约定分配比例为姐夫和妹夫各占40%及小弟20%。曲延杰因有其他职业,仅从中分取部分利润,不参与实际的客运经营,姐夫曲凡波系按班跑车,一切生意上的签订合同及贷款等事宜,尽由妹夫张守国一人代理全盘包揽。至2002年8月1日,由于琐事,三人签订一份散伙协议,散伙后由张守国负责管理。一个月后,因未履行散伙协议,又重新合伙,仍按以前的分配比例分红营运。

  2003年4月,三人合计想更换一辆卧铺车时,南京长途汽车客运总公司北方公司(后于2005年11月12日改为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志平说:“你们更换可以,但张守忠要更换车的话,就必须将发车时间提前。”张守国即打电话给张守忠,将杨志平的要求说了,张守忠在电话里表示同意后。曲凡波和张守国就办理更换新车事宜,因当时办理贷款,必须要有南京当地人的身份证才行,由张守忠在南京的亲戚崔洁出面,以她的名义办理了贷款。首付款以张守国的名义交付,完成了卧铺车的更新,车牌号为苏A--39382。2004年3月,张守忠以备用车为由,将张守国等三人替换下来的车号为苏A-26599的旧车及一台备用发动机一个变速箱买去,口头答应过后付款23万元。

  2003年6月中旬,张守忠的汽车到了报废的年限,即更新了新卧铺车.这时杨志平就要求他将从南京发车时间16点30分提前至14点30分。因这个时间客员明显少,张守忠多次找杨经理协商无果。后来张守忠一口咬定是曲凡波等人当初更换新车时,公司的要求给他造成了损失,不但不给付23万元欠款,还提出让张守国等人赔偿更多的经济损失,双方几经协商未妥。此后,于2005年11月23日,张守国未经曲凡波、曲延杰的同意,即擅自将张守国签名为承包人的南京长途汽车客运总公司北方公司的车辆承包经营合同及银行帐号改为张守忠,因此,造成苏A--39382的营运收入全部打入张守忠的帐户。当姐夫及内弟知情后,十分气愤,经协商不成,即进入了漫长的诉讼程序。

  2008年2月,在诉讼期间,张守国又未经曲凡波、曲延杰的同意,擅自将苏A—39382车辆提前报废更新为苏A—66938宇通牌卧铺客车,并将购车发票上购车人写为张守忠。曲凡波及其妻曲延秋,气愤不过,又见诉讼没完没了,即于2008年4月21日将该苏A—66938车辆,夺了过来。张守忠及张守国报警后,警方认定系经济纠纷,未予立案。后经检察机关确认仍系经济纠纷,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于法有据。后在福山区法院诉讼期间,协商返还。

  评语:亲情连带血缘,金钱体现贫富。亲情断了难以维系感情上的血缘,金钱再多买不来真正的亲情。再则,幸亏当时写了一份标明三人合伙时投资比例的散伙协议,不然,以前全系口头的“君子协定”,一旦打起官司来,一方矢口否认时,另一方就很难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发该起纠纷的关键责任在于张守国,张守国未经另外两个合伙人同意,擅自将合同等改为其兄名下,属于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二、讼争不断连上法庭,烟台法院屡屡维权:

  第一轮诉讼:2006年1月13日,曲凡波、曲延杰将张守忠、张守国作为被告,起诉至烟台市莱山区法院,要求返还属于自己应得的打入张守忠的帐户的5000元的车辆营运收益款。张守忠、张守国收到法院传票后,即于1月18日当天就把车上车辆营运证等全部证件拿走了,并且还找了七、八个小伙子把车强行占有!当时曲凡波及妻子曲延秋立即报了警。警察来后,了解到此纠纷已起诉到法院,就说那就等法院判决吧,即打道回府。

  莱山区法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事实和原告提供的25份证据及被告提供的10份证据的进行审查后,认为苏A-26599号车辆系曲凡波、曲延杰及张守国三人合伙购买、合伙经营并按照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4:2:4进行分配的事实,均无异议。2002年8月1日,三人签订的散伙协议未实际履行,并于2002年9月13日协议废除,之后三人一直按原分配比例分配收益。说明苏A-26599号车辆自始至终由三人合伙所有并经营收益。该车运营时与南京客运公司签订合同的是张守忠、张守国的弟弟张守东。2003年4月,苏A-26599车辆更新为苏A--39382车辆,三人继续进行营运并按原分配比例分配收益。2003年8月26日与南京客运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员由张守东变更为张守国。以上事实表明,三人合伙经营车辆客运并进行收益分配与以谁的名义签订客运合同并无必然关系。即:不能以苏A--39382车辆运营期间,与南京客运公司签订客运合同的人员由张守国变更为张守忠,就说明车辆所有权系张守忠所有。并认为苏A--39382车辆购车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系曲凡波、曲延杰及张守国三人合伙支付,驳回了张守忠以崔洁名义贷款是由他偿还及苏A--39382车辆所有权归其所有的主张。并对反诉原告张守忠以其是苏A--39382车辆的与南京客运公司签订客运合同的承包人及其雇佣张守国、曲凡波、曲延杰三人经营该车辆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于2006年5月18日,作出(2006)莱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守忠、张守国返还曲凡波、曲延杰车辆营运收益款5000元……张守忠、张守国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守忠及张守国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烟民四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实,张守忠及张守国哥俩心明如镜,但为了保住已到手的苏A--39382车辆的营运权及其营运收益,又到烟台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山东省检察院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鲁检民抗(2008)11号民事抗诉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烟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06)烟民四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此案已执行完毕。[page]

  评语:在(2006)莱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上,写有张守国的妻子曲延妮,在一审开庭时到庭作证:证明曲凡波、曲延杰与张守国合伙投资、一直经营管理苏A--39382车辆,并分配收益这一过程,还证明日报表是由张守国累计的,以及购买该车辆的首付款及还贷都系曲凡波、曲延杰及张守国支付。笔者值此,不禁为女子曲延妮的为人正直,竖起大拇指来!张守忠及张守国应当学习曲延妮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第二轮诉讼:2007年1月16日,曲凡波、曲延杰借着初战告捷之机,又以2006年1月18日张守忠及张守国强占苏A--39382车辆,并侵占营运收益为案由,起诉到烟台市莱山区法院,要求张守忠及张守国返还其抢车后,于2006年1月18至2007年10月17日期间营运收益。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张守忠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故转至了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依据(2008)烟民再终字第23号等民事判决书,芝罘区法院认为2006年1月18日被告张守忠、张守国在没有与原告曲凡波、曲延杰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占有了苏A—39382合伙车辆,导致原告曲凡波、曲延杰于2006年1月18日之后,无法继续参与合伙经营。芝罘区法院认定2006年1月18至2007年10月17日期间曲凡波、曲延杰与张守国仍系合伙关系,曲凡波、曲延杰仍有权参与合伙收益的分配。2005年11月23日,

  被告张守忠、张守国未经原告曲凡波、曲延杰同意,擅自将与南京客运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相对方由张守国变更为张守忠,导致合伙收益款被南京客运公司打入被告张守忠的帐户,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曲凡波、曲延杰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曲凡波、曲延杰请求被告张守忠、张守国返还合伙收益款,理由正当,且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对于被告张守忠、张守国申请,本院委托的烟台嘉信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烟台及南京车站提供的收入情况及被告提供的收入情况,出具的鉴定结论为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苏A—39382客车的经营利润为440729.02元。而被告提供的每月收入数额均明显高于烟台车站提供的收入数额,说明营运过程中该车站并不掌握被告经营期间完整的营运收入情况,故该鉴定结论本院亦不予采纳。对于2006年1月18至2007年10月17日被告经营期间的收入情况,可以参照原告曲凡波、曲延杰提供的其与张守国均认可一致的依据2004年和2005年营运收入情况来计算。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7)芝毓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张守忠、张守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曲凡波、曲延杰2006年1月18至2007年10月17日期间的车辆营运收益款711454.64元。张守忠、张守国不服该判决,上诉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2008)烟民四终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守忠、张守国不服该终审判决,以该判决未依据烟台嘉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结论,认定2006年1月18至2007年10月17日期间的营运收入情况,又向烟台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目前,还不知道烟台市检察院是否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请抗诉。不过有了前述的所有民事判决。相信烟台市检察院应当具备识别谁是谁非的眼力及实践经验,不至于再作出类似鲁检民抗(2008)11号民事抗诉书的徒劳无益的败笔之作。如其抗诉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语:此案,至2009年7月20日止,已执行回款121455元,还有589999.64元未能执行回来。此案在一审诉讼期间,莱山区法院应原告的申请,于2007年1月18日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张守忠、张守国的银行存款,并依法查封被告张守国名下的芝罘区文化宫后街15-9号房屋一套。2008年1月31日,芝罘区法院又依法冻结被告张守忠、张守国所有的苏A—39382、鲁F-10489、鲁F-07312号车辆的营运收入。至2009年7月20日止,并无依法裁定该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不知道芝罘区法院究竟为何在近五个月时间,在已有上述依法裁定冻结或查封诸多财产的情况下,仍未执行完毕?有关执行人员是否有难言之处呢?还是有意拖延执行期限?烟台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否应予以调查一下或予以严厉问责?

  第三轮诉讼:2007年3月20日,曲凡波、曲延杰以要求被告张守忠返还其购买苏A-26599旧车等23万元欠款为案由,起诉至芝罘区法院。芝罘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07年6月7日作出(2007)芝毓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张守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曲凡波购车款92000元、返还原告曲延杰购车款46000元,共计138000元。此案,已执行完毕。

  2008年9月23日,张守忠以曲凡波、曲延秋于2008年4月21日将该苏A—66938车辆抢走未还为由,起诉至烟台市福山区法院,要求曲凡波、曲延秋返还苏A—66938宇通牌卧铺客车,并赔偿经济损失1016336元。福山区法院依据张守忠的申请,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福民一初字第1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曲凡波、曲延秋位于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约价值200多万元的合计380多平方米的两套房产。但是,曲凡波、曲延秋直至2009年4月才收到福山区法院予以查封其两套房产的民事裁定书!经福山区法院协调,曲凡波于2008年11月5日在该法院将苏A—66938车辆完整交给张守忠接收,张守忠为此出具了收条。其实,依据前述已生效判决,张守忠根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要件,福山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驳回张守忠的诉讼请求。但不知道福山区法院民庭法官姜厚元为何迟迟不断?难道其中有何难言之处?

  据曲凡波、曲延秋二人说:“他们夺来苏A—66938车辆后,在南京客运公司的要求下,张守忠、张守国很快就租了一辆大客车,顶替苏A—66938车辆跑线。据此,可以认定张守忠在他们夺来苏A—66938车辆期间,至多增加了租车费用,其他一应营运情况及营运收入,仍处于正常状态。更不可能从2008年4月21日至2008年9月23日的五个月时间,就造成了1016336元营运收入损失!因此,福山区法院裁定查封他们价值200多万元的合计380多平方米的两套房产,应属于严重超标的查封!

  2009年3月22日,曲凡波、曲延秋将张守忠、张守国起诉至芝罘区法院,要求被告张守忠、张守国返还2007年10月18日至2009年9月23日期间的车辆营运收益款663916.14元。曲凡波、曲延秋二人的诉讼的事实和依据,基本上与(2007)芝毓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相同。并在起诉状上举出该(2007)芝毓民初字第1034号等民事判决书为证据。目前,该案还在芝罘区法院审理之中,曲延秋无奈地说:法院的案子太多了,我的案子还不知道啥时能判下来呢?[page]

  此案,曲凡波、曲延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系胜诉。预计,如果,张守忠、张守国二人仍不主动地及时将购买苏A—66938车辆发票上及与南京客运公司签订合同上的张守忠名字改回张守国或曲凡波、曲延杰的名字,恢复张守国、曲凡波、曲延杰三人原始合伙经营状况,类似于要求被告张守忠、张守国返还车辆营运收益款的诉讼,将还要不断地出现,最终吃亏的是张守忠白白忙活了。正应了那句古语:聪明反被聪明误。

  其间,还有张守忠诉曲凡波要求返还车辆营运收益款的一案,被芝罘区法院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7)芝民综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其的诉讼请求。张守忠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即裁定发回重审。此案,至今还在芝罘区法院不知究竟为何迟迟仍未结案?还有当时自己都作证系帮助他人贷款的已年逾五旬的崔洁,也从南京跑至山东,和张守忠一起到烟台市莱山区法院起诉,要求曲凡波、曲延杰返还事实上是由曲凡波、曲延杰、张守国三人请其帮助贷款及还贷的62张票据。由于早有(2006)莱民二初字第62号等等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崔洁和张守忠的无理乱讼的诉讼请求,自然被莱山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的诉讼请求。崔洁还有些不服,又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烟民四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驳回其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不顾亲情,撕破脸皮的讼争不断的官司,引起了当地新闻媒体的关注:2006年12月14日烟台晚报,以《本是和睦一家人 却因一辆营运车反目成仇》为题,率先报道之后,2006年12月20日烟台日报,随后跟进以《妹夫擅改承包合同妻姐将其告上法庭--不该发生的亲情官司》一篇报道,警世人们,人生还要以亲情为重;紧接着,2007年6月6日的烟台电视台新闻直通车《德与法》栏目,也采访报道了此案的前前后后,法院虽说已判决曲延秋等胜诉,但全靠这辆车维持生计的她却至今仅仅执行回来六分之一的回款,连还打官司借的钱都不够,还有,虽然赢了官司,却赢不回亲情了。

  综合评语:曲凡波、曲延杰及曲延秋和张守忠、张守国之间,从2006年1月13日起,至紧为止,你来我往地打了不下十场官司,除了眼下还在福山、芝罘区法院审理未结的三个案子之外,都是曲凡波、曲延杰及曲延秋一方胜诉,证明烟台市莱山区法院、芝罘区法院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每次判决,都是在依法维护公平正义。

  另外,在本文即将结束之际,笔者还以真诚之言,希望姐夫曲凡波、妹夫张守国、内弟曲延杰及姐姐曲延秋,还有张守国的哥哥张守忠等人,冷静冷静头脑,读读红楼梦中的好了歌,什么金钱、财物都系身外之物,人生只有亲情及血缘,才系最至近的关系。人生百年,匆匆而过,恰如白驹过隙。你们本系亲亲近近的一家人,又何必非要为了几个铜板而反目成仇、屡屡讼争呢?

  为了真正化解民事讼争,为了加强司法执行力度,为了减少法院的讼累,为了珍惜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今特写此情况反映,敬请山东省委、省人大、省法院、烟台市委、市人大、市法院等有关部门,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尽快加强依法审判进程及司法执行力度,推动烟台市福山区法院、芝罘区法院尽快结案,作出公正判决,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亲情沟通,以便于推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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