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合伙卖手机 中途退货打官司
导读:
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依法以在原被告未经清算,合伙盈亏未定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蒋某和被告侯某、刘某与案外人乔某口头约定:合伙经营固镇县A营业大厅手机大卖场,并挂靠在固镇县A公司名下,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出资总额21万元,其中侯某占出资总额的38%,刘某占25%,乔某占12%,蒋某占25%即52800元,盈余和亏损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2008年1月1日正式营业。对合伙期间的退伙和出资份额的转让等没有约定。
2008年3月乔某退伙,并在结算后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两被告。2008年4月,原告因没有与两被告共同受让乔某的出资份额而与两被告产生纠纷,随表示退出合伙,并自拟一份退伙协议,在要求两被告签字时被拒绝。后原告即要求两被告全额退还出资款52800元和实物,但两被告在分三次退还原告出资款30000元后,便以合伙亏损,账目未经清算为由拒绝继续退回款物。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出资款和原物。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的基本原则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原、被告等人合伙时既然也约定了“盈余和亏损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但原告蒋某却在未经清算,合伙盈亏未定的情况下,退伙并要求其他合伙人全额退还出资款物的诉讼请求显然与法律规定的合伙的基本原则相悖,也与原被告之间的约定不符,遂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合伙企业之间的合作,并不一定能够永久,一些合伙人在合作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理念跟其他的合伙人不同,或是被其他的合伙人伤害了权益等,于是就有了合伙人要退股的想法,
现在很多企业都采用合伙的方式合作经营,有两个或者多个的合伙人。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但是有时候某些意外情况的发生,合伙人想进行撤资,那么
案例二:二手房交易引发中介纠纷猛增的对策近两年上海的房市火爆,随之而来该领域内的二手房诉讼纠纷,也呈直线上升的趋势。这是记者最近在走访全市多家法院,所得到的一则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的处理如下:1、双方进行协商;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支付令,由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3、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有异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可以发出催告,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当事人可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就
一个公司仅可以有一个法人,且仅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