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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二手房交易引发中介纠纷猛增的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07:13:58 人浏览

导读:

案例二:二手房交易引发中介纠纷猛增的对策近两年上海的房市火爆,随之而来该领域内的二手房诉讼纠纷,也呈直线上升的趋势。这是记者最近在走访全市多家法院,所得到的一则最新动态消息。仅本市静安区法院统计,2004年所受理的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案件42件,较前一年上

案例二:二手房交易引发中介纠纷猛增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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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上海的房市火爆,随之而来该领域内的二手房诉讼纠纷,也呈直线上升的趋势。这是记者最近在走访全市多家法院,所得到的一则最新动态消息。仅本市静安区法院统计,2004年所受理的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案件42件,较前一年上升了100%;而仅今年头二个月受理的这类案件为15件,又比去年同期又上升了250%。
二手房交易,在给本市房产市场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问题,不但损害了买方、卖方的利用,还损害了中介公司的利益。最近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房市连续暴涨成了代表纷纷议论的话题之一。那么。如何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恶炒,减少二手房交易带来的恶诉案件,也是法院审理审案法官所关注的热点。除了媒体公开揭露,个别房产商与中介公司联手,利用二手房交易来骗取贷款、囤积空房外。从法院审理中发现,酿成此类案件主要类型有:1、定金(或称意向金)纠纷。买卖房屋的中介公司,大多都向购房人收取定金,或者将此转给房屋的出卖人作为定金,或者约定购房人不以约定的价格购买房屋,则不得要回定金。一旦出卖人认为市场上房价继续暴涨,毁约不卖房屋了,或者购房人反悔不愿购房,就产生了房屋买卖定金争议。如本市的邹某将自己房屋,以163万元出售给他人,并收取了5万元的定金。事后见有出价更高的买房人,擅自取消了原购买人的买房。2、违约金纠纷。中介公司与卖房人约定,如中介公司寻找到买家后,卖房人不以委托价格出售房屋,则要支付中介方违约金。而事后因房产市场房价一路上涨,卖房人往往不愿以原价出售,引起要求支付违约金。如市民王先生经中介公司介绍,与买房人邵某搭上了关系,后借故跳开中介公司,私底下与邵某达成了买卖交易。3、佣金纠纷。中介公司认为只要按照双方委托的价格,寻找到合适的买卖双方,双方订立了购房意向书,中介服务就已完成,双方都应支付中介费。而实践中买卖双方虽初步签署了意向书,但因种种原因并未成交,由此引发中介公司要求上下家双方支付佣金的争议。这类纠纷表现为买房人手续办妥,却因原先设定的贷款计划无法实现,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据静安区法院一位资深法官介绍,房屋中介纠纷主要原因是目前上海的房价高涨,市场对房价走势发展前景看法不同,使得交易双方时常擅自毁约,由此损害中介公司的利益,使其之前寻找房源信息、撮合合适买卖双方的劳动成本付诸东流。
根据国家《合同法》规定,二手房居间人未能促成双方交易成功的,有权收取居间活动的必要支出费用。如同患者去医院看病,必须先要挂号一样。房屋中介通过约定定金或违约金的方式,应该得到必要的居间费用。但由于定金或违约金不能明确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性质,从而引起了争议。
经过调查,记者认为结合房地产经纪行业,参照较为发达的国家成功经验,针对上海二手房交易现状,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1、尽快制定二手房经纪方面的法规或司法解释,保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法可依。将二手房经纪纳入市场化、法制化的轨道,以适应经纪活动在内的房地产经纪专门法规。在条文规定上侧重于二手房经纪合同及民事行为等方面规定,解决实际问题。
2、行政部门严格监管、加强行业自律意识。我国二手房经纪行业要重视组织和制度建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行统一标准来承揽业务,细分各级收费标准。在执业资格上,参照国外经验严格市场准入制,防止一间房子+一张桌子+一部电话的中介公司,进入二手房买卖经纪市场。
3、二手房交易要注重合同意识,从合同开始就要抑制不规范的经纪行为。二手房中介属于服务性质,没有具体特定对象,要通过市场监管途径,约定权利义务内容。如卖家申报房屋质量及权利人状况,不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买家要杜绝飞单现象,按约支付委托报酬并配合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上海静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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