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各项海事情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
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有的制度。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参照了关于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政府间专家组1989年草案(在该草案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1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又称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
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普遍采用的
各国有关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在设定和效力方面存在显著的法律冲突,我国《海商法》中相关冲突规则因建造中船舶船旗国的缺失而无以适用,法律冲突无以解决。《1967年建
一、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及范围 我国《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符合该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
1,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1)主动申请法院扣押船舶行使 船舶优先权人,根据《海事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申请,依据法院的生效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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