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国际仲裁 > 国际仲裁文书 > 其它国际仲裁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07:52:17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各方”),认识到在缔约各国之间开展汽车运输的必要性,本着维护、发展和加强业已存在的友谊的意愿,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发布部门: 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各方”),认识到在缔约各国之间开展汽车运输的必要性,本着维护、发展和加强业已存在的友谊的意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各方同意按相互商定的线路对汽车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提供便利。

第二条

缔约各方之间的汽车客货运输由在缔约各方注册的车辆承担,经核准参加运输的车辆应执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汽车客货运输通过的边境口岸、运输线路和程序,由缔约各方主管机关商定。

首先开通的运输线路见附件。该附件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四条

缔约各方的主管机关为:

中 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吉尔吉斯:吉尔吉斯共和国交通通信部。

乌兹别克:乌兹别克国家汽车运输总公司和公路康采恩。

第五条

缔约一方的承运者不得承运位于缔约其他方领土上两点间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六条

缔约各方对从事客货运输的车辆,免征运输收入和利润税收;按缔约各方商定的统一标准征收通行费、养路费;根据各自国家内部规定收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为方便汽车货物运输,缔约各方海关当局经过相互协商,将制定统一的海关程序。

第八条

一、缔约各方根据本协定所进行的运输,对运入缔约任何一方领土的下列物资相互免征关税,毋需批准:

(一)各类运输车辆按额定油箱所装的工艺和设计上与发动机供给系统有关的燃料;

(二)运输途中所必备数量的润滑油;

(三)用于维修国际运输车辆的备用零件和工具。

二、对于运入缔约的任何一方领土的没有使用过的零备件和替换下来的零部件,应从该缔约国领土运回。

第九条

对商定的运输线路,缔约各方负责各自境内路段的建设和养护,使其达到适用要求。

第十条

一、缔约各方应努力改善各自境内沿途的交通基础设施,并为等候办理海关手续后继续前进的过境车辆,在入境或出境口岸,有偿提供停车棚和场地。

二、载有危险品和大件货物的车辆应单独停放。

第十一条

一、缔约各方同意,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满足对铁路车皮、公路车辆和商船的要求。

二、缔约各方同意对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港口使用费及其它费收将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缔约各方为促进汽车货物运输在各缔约国间快捷有效地进行,同意采用统一格式的货物运单。

第十三条

一、缔约各方有权根据其国内法律的规定,对过境车辆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其依据不仅包括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道德、健康,以及动植物检疫、商标和版权等方面法律,而且还包括出于经济或其它方面的考虑。[page]

二、缔约各方同意严禁运输走私货物、武器弹药、毒品和为缔约各方法律所禁止出口和进口的物品。

第十四条

一、缔约各方相互为属于缔约各方和第三国(非本协定缔约国)的货物提供在其领土上自由过境的便利。

二、对符合国际贸易惯例、海关规定和其它国际规定的货物,在经过缔约一方的领土时,应受到该缔约方的保护。

第十五条

一、缔约各方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执行机关委派联络官员联合调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各自国家主管机关反映本协定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使之及时得到解决。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由上述机关根据需要协商解决,此类协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二、为执行本协定,缔约各方主管机关将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协定未提及的事项,由缔约各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缔约各方同意在对本协定的解释出现分歧时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提交有关缔约方均能接受的仲裁机关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十八条

本协定经缔约各方同意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九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方中最后一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其他方完成协定生效所需的本国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五年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其它缔约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二十条

本协定对其它国家开放,这些国家经所有缔约方同意后可加入本协定。

本协定的保存国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本协定于1998年2月19日在塔什干签订,一式三份,每份都用英文、俄文和缔约各方的本国文字写成,各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胡希捷 纳纳耶夫

(签 字) (签 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尤努索夫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附件

缔约各方同意首先开通如下运输线路:

塔什干—安集延—奥什—伊尔克什坦—喀什。反之亦然。

为此,缔约各方将尽快实施上述线路在本国境内路段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