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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玩具模具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5 23:52:27 人浏览

导读: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中国××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买方)与被诉人香港××制品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的买卖塑料电子玩具模具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受理本案。仲裁委员会主席受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中国××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买方)与被诉人香港××制品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的买卖塑料电子玩具模具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受理本案。仲裁委员会主席受申诉人委托代其指定×××为仲裁员,并受被诉人委托代其指定××为仲裁员。×××与××共同推选×××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于1987年11月9日和1987年12月23日、24日,两次在北京开庭,被诉人虽经通知,但两次均未到庭。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28条的规定,依申诉人的声请,对本案作出了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中国××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买方)与被诉人香港××制品有限公司(卖方)于1985年6月8日和9月10日分别签订了以9万美元购买五套塑料电子玩具模具(包括140镑的试生产原材料)的FL/MH/001/85号合同(下称001合同)和85EMCR/471WH07CH号合同(下称07合同)。
  001合同第13条规定:卖方必须担保货物使用第一流技术,最好的材料制成,是全新的和未使用过的,并在质量和规格所有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日期计算起12个月。
  1985年12月13日,被诉人根据合同将五套塑料电子玩具模具运抵武汉,12月20日运抵申诉人用户××电子仪器厂。经检验,发现该货物不是全新的而是使用过和修配过的,模具工作部位、模芯配块、铜焊等均有缺陷,51付模具有40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同时短少:(1)模具图纸;(2)模具所生产的产品零件图纸;(3)金工件模。
  经过试模,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要求,生产能力更达不到合同规定的10万件的指标。
  申诉人于1986年3月11日向被诉人提出异议,要求退货和索赔。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解决。1986年9月5日,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将货物退回给被诉人,而由被诉人向申诉人归还货款并赔偿其损失和有关费用。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申诉人与被诉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并于1987年12月18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写明,申诉人要求退货,被诉人同意退货,被诉人同意于1988年1月15日前将货款85500美元退给申诉人,申诉人收到后立即通知被诉人派人到武汉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运费由被诉人承担,被诉人还同意在1988年2月15日前向申诉人支付关税、开证费、商检费、开箱费、模具运输费、手续费、仲裁费、其他费用等共人民币110044.10元。协议书签订后,被诉人并不履约。申诉人请求仲裁庭作出裁决。
二.仲裁庭意见
  申诉人与被诉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书证实,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双方同意退货并约定了退货的具体手续和各种费用的承担办法。然而被诉人不履行协议。对此,被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裁决
  仲裁庭裁决:
  1.被诉人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45日之内将五套塑料电子玩具模具的货款85500美元和费用人民币110044.10元汇付给申诉人,并分别自1988年1月15日和1988年2月15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加计年利率7%的利息。
  2.被诉人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75天之内到申诉人处将五套塑料电子玩具模具按申诉人和被诉人1987年12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3条所列清单取回。
  3.本案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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